《文史通义》作者:清·章学诚_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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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沈、范以降,讨论之旨渐微,器数之加渐广。至欧阳《新唐》之志,以十
三名目,成书至五十卷,官府簿书,泉货注记,分门别类,惟恐不详。《宋》、
《金》、《元史》繁猥愈甚,盈床叠几,难窥统要。是殆欲以《周官》职事,经
礼容仪,尽入《春秋》,始称全体。则夫子删述《礼》、《乐》、《诗》、《书》,
不必分经为六矣。夫马、班书志,当其创始,略存诸子之遗。《管子》、《吕览》、
《鸿烈》诸家,所述天文地圆官图乐制之篇,采掇制数,运以心裁,勒成一家之
言,其所仿也。马、班岂不知名数器物,不容忽略,盖谓各有成书,不容於一家
之言,曲折求备耳。如欲曲折求备,则文必繁芜,例必庞杂,而事或反晦而不显
矣。惟夫经生策括,类家纂要,本非著作,但欲事物兼该,便於寻检,此则猥陋
无足责耳。史家纲纪群言,将勒不朽,而惟沾沾器数,拾给不暇,是不知《春秋》
官《礼》,意可互求,而例则不可混合者也。
○亳州志掌故例议中
簿书纤悉,既不可溷史志,而古人甲乙张本,後世又无由而知,则欲考古制
而得其详,其道何从?曰:叔孙章程,韩信军法,萧何律令,皆汉初经要之书,
犹《周官》之六典也。《汉志》礼乐刑法,不能赅而存之,亦以其书自隶宫府,
人可咨於有司而得之也。官失书亡,则以其体繁重,势自不能行远,自古如是,
不独汉为然矣。欧、宋诸家,不达其故,乃欲藉史力以传之。夫文章易传,而度
数难久,故《礼》亡过半,而《乐经》全逸。六艺且然,况史文乎?且《唐书》
倍汉,而《宋史》倍唐,已若不可胜矣。万物之情,各有所极。倘後人再倍《唐》、
《宋》而成书,则连床架屋,毋论人生耳目之力必不能周,抑且迟之又久,终亦
必亡。是则因度数繁重,反并史文而亡之矣,又何史力尚能存度数哉?
然则前代章程故事,将遂听其亡欤?曰:史学亡於唐,而史法亦莫具於唐。
欧阳《唐志》未出,而唐人已有窥於典章制度,不可求全於史志也。刘氏有《政
典》,杜氏有《通典》,并仿《周官》六典,包罗典章,钜细兼收,书盈百帙。
未尝不曰君臣事迹,纪传可详,制度名数,书志难於赅备,故修之至汲汲也。至
於宋初王氏有《唐会要》、《五代会要》,其後徐氏更为《两汉会要》,则补苴
前古,括代为书。虽与刘、杜之典,同源异流,要皆综核典章,别於史志,义例
昭然,不可易矣。夫唐宋所为典要,既已如彼;後人修唐宋书,即以其法,纪纲
唐宋制度,使与纪传之史,相辅而行;则《春秋》、《周礼》,并接源流。弈世
遵行,不亦善乎?何欧阳述《唐》,元人纂《宋》,反取前史未收之器数,而猥
加罗列,则亦不善度乎时矣。”或谓《通典》、《会要》之书,较马、班书志之
体为加详耳。其於器物名数,亦复不能甄综赅备,故考古者不能不参质他书,此
又非知言也。古物苟存於今,虽户版之籍,市井泉货之簿,未始不可备考证也。
如欲皆存而无裁制,则岱岳不足供藏书,沧海不足为墨渖也。故为史学计其长策,
纪、表、志、传,率由旧章;再推周典遗意,就其官司簿籍,删取名物器数,略
有条贯,以存一时掌故,与史相辅而不相侵,虽为百世不易之规,可也。
○亳州志掌故例议下
掌故之原,始於官《礼》。百官具於朝廷,则惟国史书志,得而撷其要,国
家会典会要之书,得而备其物与数矣。撰方志者,何得分志与掌故乎?曰:部寺
卿监之志,即掌故也;拟於《周官》,犹夏官之有《司马法》,冬官之有《考工
记》也。部府州县之志,乃国史之分体,拟於周制,犹晋《乘》、楚《杌》、
与鲁《春秋》也。郡县异於封建,则掌故皆出朝廷之制度耳。六曹职掌,在上颁
而行之,在下承而奉之,较之国史,具体而微。志与掌故,各有其不可易,不容
溷也。
今之方志,猥琐庸陋,求於史家义例,似志非志,似掌故而又非掌故,盖无
以讥为也。然簿书案牍,颁於功令,守於吏典,自有一定科律;虽有奇才,不能
为加;虽有愚拙,不能为损;名胜大邦,与荒僻陋邑,无以异也。故求於今日之
志,不可得而见古人之史裁;求於今日之案牍,实可因而见古人之章程制度。故
曰:礼失求诸野也。夫治国史者,因推国史以及掌故,盖史法未亡,而掌故之义
不明,故病史也。治方志者,转从掌故而正方志;盖志义久亡,而掌故之守未坠;
修其掌故,则志义转可明矣。《易》曰:“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志义欲
其简而明也,然而事不可不备也。掌故欲其整以理也,然而要不容不挈也。徒以
简略为志,此《朝邑》、《武功》之陋识也。但知详备为掌故,则胥史优为之,
而不知其不可行矣。夫志者,志也。其事其文之外,盖有义焉。所谓操约之道者
此也。而或误以并省事迹,删削文字,谓之简也;其去古人,不亦远乎?夫名家
撰述,意之所在,必有别裁,或详人之所略,或弃人之所取,初无一成之法。要
读之者,美爱传久,而恍然见义於事文间,斯乃有关於名教也。然不整齐掌故,
别为专书,则志亦不能自见其意矣。 $$本$$作$$品$$由$$$$網$$友$$整$$理$$上$$傳$$

●卷八 外篇三
○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一书
文安宰币聘修志,兄於史事久负,不得小试,此行宜踊跃。仆有何知,乃承
辱询。抑盛意不可不复,敢於平日所留意者,约举数条,希高明裁择!有不然处,
还相告也。
一、州郡均隶职方,自不得如封建之国别为史,然义例不可不明。如传之与
志,本二体也。今之修志,既举人物典制而概称曰志,则名宦乡贤之属,不得别
立传之色目。传既别分色目,则礼乐兵刑之属,不得仍从志之公称矣。窃思志为
全书总名,皇恩庆典,当录为外纪;官师铨除,当画为年谱;典籍法制,则为考
以著之;人物名宦,则为传以列之。变易名色,既无僭史之嫌;纲举目张,又无
遗漏之患。其他率以类附。至事有不伦,则例以义起,别为创制可也。琐屑繁碎,
无关惩创,则削而不存可也。详赡明备,整齐画一,乃可为国史取材;否则纵极
精采,不过一家小说耳,又何裨焉?
一、今世志艺文者,多取长吏及邑绅所为诗赋记序杂文,依类相附;甚而风
月露之无关惩创,生祠碑颂之全无实徵,亦胥入焉。此姑无论是非,即使文俱
典则,诗必雅驯,而铨次类录,诸体务臻,此亦选文之例,非复志乘之体矣。夫
既志艺文,当仿《三通》、《七略》之意,取是邦学士著选书籍,分其部汇,首
标目录,次序颠末,删芜撷秀,掇取大旨,论其得失,比类成编,乃使後人得所
考据,或可为馆阁雠校取材,斯不失为志乘体尔。至坛庙碑铭,城堤纪述,利弊
论著,土物题咏,则附入物产、田赋、风俗、地理诸考,以见得失之由,沿革之
故;如班史取延年、贾让诸疏入《河渠志》,贾谊、晁错诸疏入《食货志》之例,
可也。学士论著,有可见其生平抱负,则全录於本传;如班史录《天人三策》於
《董仲舒传》,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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