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通义》作者:清·章学诚_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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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公式
古文体制源流,初学入门,当首辨也。苏子瞻《表忠观碑》,全录赵奏议,
文无增损,其下即缀铭诗。此乃汉碑常例,见於金石诸书者,不可胜载;即唐、
宋八家文中,如柳子厚《寿州安丰孝门碑》,亦用其例,本不足奇。王介甫诧谓
是学《史记》诸侯王年表,真学究之言也。李耆卿谓其文学《汉书》,亦全不可
解。此极是寻常耳目中事,诸公何至怪怪奇奇,看成骨董?且如近日市井乡闾,
如有利弊得失,公议兴禁,请官约法,立碑垂久,其碑即刻官府文书告谕原文,
毋庸增损字句,亦古法也。岂介甫诸人,於此等碑刻犹未见耶?当日王氏门客之
訾摘骇怪,更不直一笑矣。
以文辞而论,赵清献请修表忠观原奏,未必如苏氏碑文之古雅。史家记事记
言,因袭成文,原有点窜涂改之法。苏氏此碑,虽似钞缮成文,实费经营裁制也。
第文辞可以点窜,而制度则必从时。此碑篇首“臣言”三字,篇末“制曰可”
三字,恐非宋时奏议上陈、诏旨下达之体;而苏氏意中,揣摩《秦本纪》“丞相
臣斯昧死言”及“制曰可”等语太熟,则不免如刘知几之所讥,貌同而心异也。
余昔修《和州志》,有《乙亥义烈传》,专记明末崇祯八年,闯“贼”攻破和州,
官吏绅民男妇殉难之事。用记事本末之例,以事为经,以人为纬,详悉具载。而
州中是非起。盖因闯“贼”怒拒守而屠城,被屠者之子孙,归咎於创议守城者,
陷害满城生命,又有著论指斥守城者部署非法,以致城陷;甚至有诬创议守城者,
缒城欲逃,为“贼”擒杀,并非真殉难者。余搜得凤阳巡抚朱大典,奏报和州失
陷,官绅殉难情节,乃据江防州同申报,转据同在围城逃脱难民口述亲目所见情
事,官绅忠烈,均不可诬。余因全录奏报,以为是篇之序。中间文字点窜,甚有
佳处。然篇首必云:“崇祯九年二月日,巡抚凤阳提督军务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臣
朱大典谨奏,为和城陷‘贼’,官绅殉难堪怜,乞赐旌表,以彰义烈事。”其篇
末云:“奉旨,览奏悯恻,该部察例施行。”此实当时奏陈诏报式也。或谓中间
奏文,既已删改古雅,其前後似可一例润色。余谓奏文辞句,并无一定体式,故
可点窜古雅,不碍事理。前後自是当时公式,岂可以秦、汉之衣冠,绘明人之图
像耶?苏氏《表忠观碑》,前人不知,而相与骇怪,自是前人不学之过。苏氏之
文,本无可议。至人相习而不以为怪,其实不可通者,惟前後不遵公式之六字耳。
夫文辞不察义例,而惟以古雅为徇,则“臣言”三字,何如“岳曰於”三字更
古?“制曰可”三字,何如“帝曰俞”三字更古?舍唐、虞而法秦、汉,未见其
能好古也。
汪钝翁撰《睢州汤烈妇旌门颂序》,首录巡按御史奏报,本属常例,无可訾,
亦无足矜也。但汪氏不知文用古法,而公式必遵时制;秦、汉奏报之式,不可以
改今文也。篇首著监察御史臣粹然言,此又读《表忠观碑》“臣言”三字太熟,
而不知苏氏已非法也。近代章奏,篇首叙衔,无不称姓,亦公式也。粹然何姓,
汪氏岂可因摩古而删之?且近代章奏,衔名之下,必书谨奏,无称言者。一语仅
四字,而两违公式,不知何以为古文辞也?妇人有名者称名,无名者称姓,曰张
曰李可也。近代官府文书,民间词状,往往舍姓而空称曰氏,甚至有称为该氏者,
诚属俚俗不典;然令无明文,胥吏苟有知识,仍称为张为李,官所不禁,则犹是
通融之文法也。汪氏於一定不易之公式,则故改为秦、汉古款,已是貌同而心异
矣。至於正俗通行之称谓,则又偏舍正而徇俗,何颠倒之甚耶?结句又云“臣谨
昧死以闻”,亦非今制。汪氏平日以古文辞高自矜诩,而庸陋如此,何耶?汪之
序文,於臣粹然言句下,直起云“睢州诸生汤某妻赵氏,值明末李自成亡‘乱’”
云云,是亦未善。当云“故明睢州诸生汤某妻赵氏,值李自成之‘乱’”,於辞
为顺。盖突起似现在之人,下句补出值明末李自成,文气亦近滞也。学文者,当
於此等留意辨之。
○古文十弊
余论古文辞义例,自与知好诸君书,凡数十通;笔为论著,又有《文德》、
《文理》、《质性》、《黠陋》、《俗嫌》、《俗忌》诸篇,亦详哉其言之矣。
然多论古人,鲜及近世。兹见近日作者,所有言论与其撰著,颇有不安於心,因
取最浅近者,条为十通,思与同志诸君相为讲明。若他篇所已及者不复述,览者
可互见焉。此不足以尽文之隐,然一隅三反,亦庶几其近之矣。
一曰,凡为古文辞者,必先识古人大体,而文辞工拙,又其次焉。不知大体,
则胸中是非,不可以凭,其所论次,未必俱当事理。而事理本无病者,彼反见为
不然而补救之,则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矣。有名士投其母氏行述,请大兴朱先生
作志。叙其母之节孝,则谓乃祖衰年病废卧床,溲便无时,家无次丁,乃母不避
秽亵,躬亲薰濯。其事既已美矣。又述乃祖於时蹙然不安,乃母肃然对曰:“妇
年五十,今事八十老翁,何嫌何疑?”呜呼!母行可嘉,而子文不肖甚矣。本无 ☉本☉作☉品☉由☉☉網☉友☉整☉理☉上☉傳☉
芥蒂,何有嫌疑?节母既明大义,定知无是言也。此公无故自生嫌疑,特添注以
斡旋其事,方自以谓得体,而不知适如冰雪肌肤,剜成疮,不免愈濯愈痕瘢矣。
人苟不解文辞,如遇此等,但须据事直书,不可无故妄加雕饰。妄加雕饰,谓之
剜肉为疮,此文人之通弊也。
二曰,《春秋》书内不讳小恶。岁寒知松柏之後,然则欲表松柏之贞,必
明霜雪之厉,理势之必然也。自世多嫌忌,将表松柏,而又恐霜雪怀惭,则触手
皆荆棘矣。但大恶讳,小恶不讳,《春秋》之书内事,自有其权衡也。江南旧家,
辑有宗谱。有群从先世为子聘某氏女,後以道远家贫,力不能婚,恐失婚时,伪
报子殇,俾女别聘。其女遂不食死,不知其子故在。是於守贞殉烈,两无所处。
而女之行事,实不愧於贞烈,不忍泯也。据事直书,於翁诚不能无歉然矣。第
《周官》媒氏禁嫁殇,是女本无死法也。《曾子问》,娶女有日,而其父母死,
使人致命女氏。注谓恐失人嘉会之时。是古有辞昏之礼也。今制,婿远游,三年
无闻,听妇告官别嫁。是律有远绝离昏之条也。是则某翁诡子殇,比例原情,
尚不足为大恶而必须讳也。而其族人动色相戒,必不容於直书,则匿其辞曰:
“书报幼子之殇,而女家误闻以为婿也。”夫千万里外,无故报幼子殇,而又不
道及男女昏期,明者知其无是理也。则文章病矣。人非圣人,安能无失?古人叙
一人之行事,尚不嫌於得失互见也。今叙一人之事,而欲顾其上下左右前後之人,
皆无小疵,难矣。是之谓八面求圆,又文人之通弊也。
三曰,文欲如其事,未闻事欲如其人者也。尝见名士为人撰志,其人盖有朋
友气谊,志文乃仿韩昌黎之志柳州也,一步一趋,惟恐其或失也。中间感叹世情
反复,已觉无病费呻[yín]矣。末叙丧费出於贵人,及内亲竭劳其事。询之其家,则
贵人赠赙稍厚,非能任丧费也。而内亲则仅一临穴而已,亦并未任其事也。且其
子俱长成,非若柳州之幼子孤露,必待人为经理者也。诘其何为失实至此?则曰:
仿韩志柳墓终篇有云:“归葬费出观察使裴君行立,又舅弟卢遵,既葬子厚,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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