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大帝-朱元璋传》作者:陈梧桐_第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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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民皆获利。除了兴修这些大规模的水利设施,明廷还责令各地官吏组织民力,利用农闲,修筑了许多中小型的灌溉工程。如洪武二十七年八月,朱元璋命国子监生分行各地,督吏民兴修水利,到第二年底全国共修治塘堰四万零九百八十七处,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陂渠堤岸五千零四十八处。另外,朱元璋还很注意水利设施的保护。《大明律》规定,凡盗决河防、圩岸、陂塘者,均受重刑,"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提调官吏不修河防、圩岸或修而失时者,也要被处刑。明初水利工程的广泛兴建,不仅使大批被洪水、海潮淹没的土地变为良田,扩大耕地面积,而且大大加强抵抗水旱灾害的能力,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朱元璋采取的这些措施,保留农民战争的某些斗争成果,改革生产关系的某些腐朽环节,调整阶级关系,使广大农民的处境得到改善,从而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随着社会的安定,经过广大农民的辛勤劳动,百孔千疮、破烂不堪的农业生产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了。

耕地和户口数量的增减,是衡量封建社会农业生产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洪武年间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耕地和户口的显著增加。根据户部综合各布政使司和直隶府州的数字,从洪武元年(1368年)到十六年(1383年),每年新增加的垦田面积为(缺五年、十一年、十四年、十五年的数字):

洪武元年七百七十余顷二年八百九十八顷三年二千一百三十五顷二十亩(只是山东、河南、江西的数字)

四年一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二顷四十二亩六年三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顷有奇

七年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

八年六万二千三百零八顷二十八亩(只是直隶宁国诸

府及山西、陕西、江西、浙江各省的数字)

九年二万七千五百六十四顷二十七亩十年一千五百一十三顷七十九亩

十二年二十七万三千一百零四顷三十三亩十三年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一顷

十六年一千二百六十五顷四十四亩

《明太祖实录》还记载了洪武十四年和二十四年户部综合各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的官民田数:

洪武十四年三百六十六万七千七百一十五顷四十九亩

二十四年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七十三亩根据上述数字,由户部汇总的全国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耕地面积,从洪武元年到十三年共增加一百八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顷二十九亩,用洪武十四年的数字减去十三年增加的数字,可以推知洪武元年全国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官民田的总数大约是一百八十多万顷。将这个数字与洪武二十四年的数字进行比较,即可看出,经过二十多年的垦辟,耕地的面积增长了一倍多。+本+作+品+由++網+友+整+理+上+傳+

成书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三月的《诸司职掌》还载有全国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的田土面积:"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十三顷零"。正德刊本《明会典》转录了这一数字。但万历重修《明会典》转录正德《明会典》的数字,按重修凡例记为"洪武二十六年",并将数字稍作改动,记为"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六十八亩零",比《诸司职掌》多出一万一千一百顷六十八亩。《后湖志》沿用这一记载,但具体数字记为"八百八十万四千六百二十三顷六十八亩",比《诸司职掌》多出三十万八千一百顷六十八亩。《明史》则沿用万历《明会典》的记载,舍亩存顷,谓:"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盖驳骚无弃土矣0"拿这个数字与《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的官民田数相比较,全国的耕地面积又多了一倍有余;元代没有全国的耕地数字可供比较,但它与史籍所载的北宋耕地数字最高时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的五百二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四顷相比,也增加了三百二十六万余顷。中外学者对这个数字的看法存在分歧,有的认为可信,有的认为不可信,并进行多方考订,推算出各种不同的田土数字。有的学者指出,当时明朝的版图除了十二布政司和直隶府州之外,还有大片土地(包括耕地)属于云南、贵州、辽东、大宁等都司和山西、陕西、四川等行都司管辖,此外其他的卫所都司也各自管辖着不属于府、州、县管辖的土地(包括耕地),因此,这个数字看来是五军都督府综合军事系统管辖耕地与户部综合行政系统管辖耕地的总和。应当指出的是,《诸司职掌》成书的洪武二十六年并非大造黄册之年,所以这个数字并非当年实际丈量全国土地所得出的数字,而应是大造黄册的洪武二十四年的数字,也就是说,它是《明太祖实录》所记载的户部综合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的官民田数和五军都督府综合各都司卫所的屯及其带管的民籍田土。

经过长期的休养生息,全国的户口也迅速地增长。据《明太祖实录》的记载,洪武十四年和二十四年两个大造黄册之年,全国的户口分别为一千零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户、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零五口和一千零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五户、五千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一口。《诸司职掌》则记载了另外一项数字:一千零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一口。正德《明会典》转录了这项数字,万历《明会典》又加以转录,并标明为"洪武二十六年造册户口数目"。《后湖志》和《明史》也皆沿用这项数字。有学者已指出,《诸司职掌》的数字源出于洪武二十四年大造黄册的数字,但又与《明太祖实录》所载二十四年的户口数字有所不同。这可能是因为《明太祖实录》所载数字是当年呈报上来的各处黄册的汇总数字;但各处呈报上来的黄册由于文牍主义的作风,甚或是为了降低赋役负担而弄虚作假,往往被驳查的官员驳回重造,《诸司职掌》所载可能便是驳查重造后的数字。这次驳查重造,往往只是依据驳查官员的驳语,对原报黄册数字作些修改,并不一定进行实地的核查,所以其数字反而不如原报的数字可靠。必须指出,明代的军户虽然都与民户混同编人里甲,登入黄册,但是那些犯罪而被阖家迁到边境地区的"全户充军者"、在边境未设州县地区垛集为军的少数民族人民、及在营滋生的军户后裔即所谓卫籍的人口,以及卫所带管的民籍人口,是不编人里甲、登人黄册的。此外,明朝疆域之内的少数民族人,也未计在内。因此,《明太祖实录》所载数字,要低于实有的人口。中外学者为了弄清洪武时期的人口数字,作了大量研究,推算出各种数字,多者认为洪武高峰时期的人口当在一亿以上,少者也认为要超过六千五百万。但即以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所公布的人15数字,也比《元史》所载元代最高的人口数字即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的五千九百八十四万八千九百六十四人(未包括四十二万九千一百一十八口游食者),增加了近七十万人;而与北宋人口高峰期的宋徽宗大观四年(1110年)的四千六百七十三万四千七百八十四人相比,更是增加了三百八十一万余人。

农业生产发展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粮食和棉花等经济作物产量的增加。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王朝岁征麦、米、豆、谷二千六百一十万五千二百五十一石,丝绵、棉花、蓝靛一百零三万零六百二十九斤;十八年,岁征田租二千零八十八万九千六百一十七石多;二十三年,征收税粮米、麦、豆、谷三千一百六十万七千六百余石,绸、绢、布七十三万五千八百三十余匹,丝绵、棉花绒、茶等物一百三十六万三千八百九十余斤;二十四年,征收米、麦、豆、谷、粟三千二百二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三石,绸、绢、布六十四万六千八百九十匹,丝绵、棉花、漆等物三百六十六万五千三百九十斤;二十六年,岁征粮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石,布帛五十一万二千零二匹,丝绵、茶等物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余斤。其中,仅岁粮收入一项,洪武二十六年比十八年多了三分之一,与元朝岁人一千二百一十一万四千七百零八石比较,增加了近两倍。许多地方的军卫不断传来军储足供三年之用而有余的喜讯,如洪武二十七年六月户部的报告说:"潼关卫见储军饷可给三年,其余米五十二万四千二百二十七石;凤翔县见储军饷可给三年,其余米一十四万六十四石"。封建国家田赋收入的大量增加,自然是剥削农民的结果,但这是在轻徭薄赋而不是在急征暴敛的政策下出现的,无疑是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明显反映。

由于税粮收入的大量增加,一些府县也不断升格。明朝的制度,以税粮的多少划分府、县的等级,县按田赋十万石、六万石、三万石以下划为上、中、下三等;府按二十万石以上、二十万石以下,十万石以下划为上、中、下三等。洪武八年(1375年)正月,开封府"以税粮数及三十八万石有奇,遂升为上府"。三月,升陕西平凉府为中府,"以户口、田赋增于旧也",河南怀庆府以税粮增至十五万石以上,也升为中府。十二月,升太原、凤阳、河南、西安为上府,扬州、巩昌、庆阳为中府,明州之鄞县为上县。十三年十一月,升四川夔州为府,绵县、眉县俱为州,河南开封府睢阳县为睢州,陕西延安府葭县为葭州,广西南宁府横县为横州,北平保定府安县为安州。

在洪武年问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农业生产在此后的永乐、洪熙、宣德三朝,继续保持发展的势头。史载:"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实,府藏衍溢。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中盐以给边军,军饷不仰藉于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宇内富庶,赋人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有些史籍还记载说:明初"四民各有定业,百姓安于农亩,无有他志,官府亦驱之就农,不加烦扰,故家给人足,乐于为农。""人间道不拾遗,有见遗钞于淦,拾起一视,恐污践,更置阶圮高洁地,直不取也。"这类记载不免有溢美夸张之处,事实上明初的赋役征派仍然十分沉重,而且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地主阶级的势力也迅速膨胀。据洪武三十年四月的统计,浙江等九布政司和直隶、应天十八府州,占地七顷以上的地主就有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一户之多,他们对农民的榨取仍然十分残酷。因此,劳动人民并不那么"充实"、"胥裕"。洪武十六年九月,朱元璋即曾十分感慨地说:"数年以来,颇致丰稔,闻民间尚有衣食不足者。今岁丰而民犹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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