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大帝-朱元璋传》作者:陈梧桐_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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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等一百一十六户,自愿应募到北平、山西等地屯种,命赏钞锭,分田给之。洪武三十年五月,户部尚书郁新的奏书又提到"山西狭乡无田之民募至山东东昌高唐境内屯种给食,已及三年"。这就是召募民人屯田的两个实例。不过,洪武年问召募的次数不多。一般规模也都不大。直到宣德以后,由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流民大量涌现,召募民人屯田的次数才逐渐增多,规模也不断扩大。

民屯的又一种形式是所谓"罪徙",即迁徙敌对势力屯田。迁徙的对象包括故元官吏和将士、塞外边民、周边少数民族的降民和降卒、江南豪强势族、群雄残余势力、罪犯。这种民屯,带有明显的政治意图,但拓垦荒地仍是重要的目的。故元官吏和将士、塞外边民以及周边少数民族的降民降卒大多迁人内地屯田,其中有一部分至凤阳屯种。如洪武四年(1371年)三月,徐达奏报已令指挥使潘敬左、傅高显徙山后顺宁、宜兴州沿边之民人北平州县屯戍,"计户万七千二百七十四,口九万三千八百七十八"。六月,徐达徙北平山后之57五千八百户,一十九万七千二十七口散处卫府,"籍为军者给以粮,籍为民者给田以耕",又以沙漠遗民三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屯田北平府管内之地,"凡置屯二百五十四,开田一千三百四十三顷"。洪武五年七月,撤销妫川、宜兴、兴、云四州(均在今河北省长城附近),迁当地居民至北平附近州县屯田。洪武六年八月,徐达等师至朔州,徙其边民人居内地。九月,"上以山西弘州、蔚州、安定、武、朔、天城、白登、东胜、丰州、云内等州县北边沙漠,屡为胡虏寇掠,乃命指挥江文徙其民居于中立府,凡八千二百三十八户,计口三万九千三百四十九有差"。十一月,陈德、郭兴、叶舁等奏:"绥德、庆阳之境胡寇出没无常,常多惊溃,请迁入内地,听其耕种","诏可"。十二月,诏罢瑞州州治,迁其民于滦州,并徙抚宁县治于洋河西,迁近边之民于内地。洪武七年三月,徐达招致山西河曲府山谷军民二千零九十二户,计五千九百八十八人,徙置塞内。洪武十五年八月,故元遗民一百四十八人自黄城(今辽宁固安)来降,"诏给衣粮,俾屯田于析木城(今辽宁海城东南)"。洪武十七年七月,"命北平降卒已编人京卫者,悉放为民屯田"。洪武十五年广东农民起义被扑灭,九月迁番禺、东莞、增城降民二万四千四百余人于江苏泗州屯田。翌年九月,广东瑶民起义被镇压,降众一千三百零七人也被发往泗州屯田。群雄残余势力及江南豪强势力,主要是迁往凤阳屯田。早在吴元年(1367年)十月,即"徙苏州富民实濠州",十二月又"徙方氏官属刘庸等二百余人居濠州"。罪犯屯田,主要集中在凤阳和荒地较多的地方。洪武四年之前,罪犯多被谪往两广充军。洪武五年正月,朱元璋"诏今后犯罪当谪两广充军者,俱发临濠屯田"。洪武八年二月,朱元璋又敕谕刑部官:"官吏受赃及杂犯私罪当罢职役者,谪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风阳输作一年,然后屯种。"到第二年,"官吏有罪者,笞以上悉谪屯凤阳,至万数"。洪武二十年三月,四川汉州德阳知县郭叔文奏言:"四川所辖州县,居民鲜少,地接边徼,累年馈饷,舟车不通,肩任背负,民实苦之。成都故田数万亩,皆荒芜不治,请以迁谪之人开耕,以供边食,庶少纾民力。"朱元璋"从之"。

民屯的移民,除了召募的那一小部分是出于自愿的以外,大部分是由官府强制迁徙的。即使是家无恒产的农民,他们安土重迁的观念极为浓厚,也不怎么愿意远离家园到偏僻的荒地去屯田。因此,官府往往采用法律或军事手段强迫他们迁徙。例如洪武八年春,"有旨遣(江南)贫民无田者至中都凤阳养之,遣之者不以道,械系相疾视,皆有难色"。移民到达屯垦地区后,都编成里甲,即所谓"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一屯就是一里。下分十甲,共一百一十户,由主管屯田的官员监督进行生产。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曾在河南汲县郭全屯发现一块明初迁民碑,碑上记载了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从山西泽州建兴乡迁到河南汲县双兰屯的一百一十户民屯户主名单,共有里长一名,甲首十名,户主一百名,同一般的里甲组织名单一样,排列得十分规范整齐。

屯田的移民,由官府授给土地垦种,"永为己业"。这种屯地属于官田性质。具体的授地数额未见有统一的规定,大概是"验其丁力,计亩给之"。北方地区大抵是"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江南地区大抵是"见丁授田十六亩",荒地多的,则任其开垦,不限顷亩。除了在迁徙时发给移民一些路费、衣粮,官府一般还在屯区发给他们耕牛、农具和种子。洪武四年(1371年)二月,朱元璋曾命工部遣官往广东买耕牛以给中原屯种之民。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命户部遣官于湖广、江西诸郡买牛二万二千三百余头,分给山东屯种贫民。洪武二十八年正月,命户部以耕牛一万头给东昌府屯田贫民。八月,又遣官分赴河南、山东、湖广诸府州县买牛,分给山东屯种之民。移民屯垦之后,可免除三年赋役。满三年后,必须向国家交纳赋税,税率各地参差不齐,有的是"中分收",有的则是"什一取税"。洪武二十六年才改为"俱照民起科",即按亩税三升三合五勺的则例征收。洪武年间的移民,除了政治性的移民外,主要是来自人口比较稠密的山西和江西,其次是江南苏、松诸府和徽州、北平的真定、湖广的黄州府以及山东东部。他们往往是先集中到附近的某个地点,然后再成群结队地往外迁徙,从而形成若干个较大的移民集散地。其中,尤以山西平阳府洪洞县大槐树(今洪洞县旧城北一公里贾村西侧)、江西饶州府鄱阳县瓦屑坝(今江西波阳瓦燮玲村)、直隶苏州府城的西门闾门、湖广黄州府麻城县孝感乡、山东兖州府滋阳县枣林庄(今山东兖州安邱府村)最为有名。这些移民的后裔,年代久远之后,忘记了他们祖籍的所在地,往往把当年祖辈外迁的集散地作为家乡的代名词,自称是鄱阳瓦屑坝人、洪洞大槐树人、苏州阊门人、兖州枣林庄人。

当时移民流向的地区也很广泛,"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陛。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其中,尤以迁至山东西部、河南及北平的移民数量最多,其次为南京、凤阳和泗州等地。移民的数量相当庞大。如洪武七年移江南民于凤阳多达十四万人。又如徐达仅在洪武四年,就徙山后之民九万余人于北平州县屯戍,另有十九万余人散处卫府屯戍,又徙沙漠遗民三万二千八百六十户于北平府管内之地屯田,以每户五口计算,也有十六万人之多,三次移民的数量总计多达四十五万人左右。再如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后军都督佥事朱荣奏报,"东昌等三府屯田迁民五万八千一百二十四户",以每户五口计算,共有二十九万零六百二十人。右军都督佥事陈春奏报,"彰德等四府屯田凡三百八十一屯",以当时每屯一百一十户计算,共有四万一千九百一十户、二十万九千五百五十人。据统计,洪武一朝有数字可考的移民数量为一百六十余万人,实际数量可能是这个数字的一倍甚至还要多。如此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全国不同地区劳动力和土地配置的疏密程度,使许多荒无人烟的草莽之地得到了开发。如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后军都督佥事朱荣奏报,东昌等三府迁入的五万八千一百二十四户屯田移民,年收获谷物三百二十二万五千九百八十余石,棉花二百四十八万斤;右军都督佥事陈春奏报,彰德等四府的三百八十一屯移民,交纳租税二百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九石,棉花五百零二万五千五百余斤。长江流域的相当一部分地区和华北平原的大部分地区,就是在洪武朝由移民开垦出来的。这两个地区,在明代便构成中国最基本的经济区域。

在民屯之外,明王朝还大力发展军屯和商屯。··網·

军屯早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已经开始在江南的某些地区实行。不过,那是为了解决军粮供应、支援战争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屯田的将士"且耕且战",这是营田,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屯田。明朝建立以后,继续推行军屯,但改变了以前那种"且耕且战"的做法,令部分将士专事守御,另一部分将士专事屯垦,实行名副其实的屯田。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就位的当年,即令诸将分军屯种滁州、和州、庐州、凤阳地方,开立屯所,规定京卫旗军七分(十分之七)下屯,三分(十分之三)守城,以每军受田五十亩作一分,设都指挥一人统之。又置北平都司于北平府,领燕山等卫,复置大宁都司于兀良哈地,各置屯田,以五十亩为一分,七分屯种,三分守城。洪武三年三月,郑州知州苏琦的上书建议在与蒙古接境的关辅、平凉、北平、辽右等地"屯田积粟,以示长久之规"。朱元璋命中书省臣参酌行之,说:"屯田以守要害,此驭夷狄之长策。李牧、赵充国常用此道,故能有功。"于是,"诸将在边屯田募伍,岁有常课"。到第二年十一月,中书省奏报,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等府,均已推行屯田。其他边地的驻军也陆续进行屯田。洪武二十一年九月,因为有的卫所尚未实行屯田,有的虽已屯田,但垦种不力,朱元璋敕谕五军都督府臣:"养兵而不病于农者,莫若屯田。今海宇宁谧,边境无虞,但若使兵坐食于农,农必受弊,非长治久安之术。其令天下卫所督兵屯种,庶几兵农兼务,国用以舒。"要求全国的卫所皆督兵屯种。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又下了一道圣旨:"那北边卫分都一般叫他屯种,守城军的月粮,就屯种子粒内支。"要求北边卫所完全实现屯田自给。此后,全国各地特别是边疆的卫所都普遍实行大规模的屯田。

当时的军屯,以"屯"为单位。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二月规定:一百户为一屯,设立"屯田百户所"即"屯所"。军士屯守的比例,开始没有统一的规定。洪武元年,滁州、和州、庐州、凤阳和北平都司、大宁都司是十分之三屯种,十分之七守城。洪武十三年,陕西诸卫军士是三分之一守城,余皆屯田自给。辽东地区,有的是"八分屯种,二分戍逻",有的则是"全伍屯田"。洪武二十一年十月,朱元璋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这才规定:"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所以五之四"。但是,这个法令规定冲要地区屯种军士只有十分之五,达不到屯田自给的要求。洪武二十五年二月,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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