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
随着中央机构的改革,朱元璋又对地方机构的品秩作了调整。洪武十三年(1380年)将布政使由正二品降为正三品,翌年布政使由一人增为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二十二年再定为俱秩从二品。洪武十三年将按察使由正三品降为正四品,不久又废除提刑按察使司的机构。第二年重新恢复按察司的建置,十六年改按察使为从三品,二十二年复定为正三品。
在改革地方、中央机构的过程中,朱元璋对官吏的回避制度作了适当调整。洪武十三年正月,将洪武初年所定的南北更调法改为三大区域互调之法,规定:"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有司用之,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于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有司用之,广西、广东、福建之人亦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有司用之。"到洪武二十六年,这个三大区域互调制度已基本定型。万历《明会典》载:"洪武二十六年定,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除原籍,余俱各照例避贯铨法。"同年,经奏准,还规定户部的官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户部的吏员"不许用江浙、苏松人"(2),"以其地多赋税,恐飞诡为奸也"。洪武二十六年,还对司法监察官员的回避作出专门的规定。原先在洪武九年八月,朱元璋曾下诏:"凡在官者,其族属有丽于法,听其解职还乡里。"此时又进一步规定:"凡在京衙门及在外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官吏,果有家属于犯极刑者,除缌麻(丧服名,用稍细熟布制成)疏远异姓亲属不准外,其小功以上亲例合回避。"小功以上亲包括斩衰(用至粗麻布制成,不缝边)亲、齐衰(用稍粗麻布制成,缝下边)亲、大功(用粗熟布制成)亲。凡有此范围的亲属犯罪、尤其是犯极刑罪的官吏,均应离职回避。同年,对巡按御史的出巡也定出回避的范围,规定"其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及按临之人设有仇嫌,并宜回避",即不得到原籍及与自己有仇嫌者的地区出巡。
为了加强对臣民的监视控制,洪武十五年,朱元璋还仿照前朝的诏狱,设立锦衣卫的特务机构。锦衣卫的前身是龙凤十年(1364年)设立的拱卫司,后改拱卫指挥使司,洪武二年(1369年)改为亲军都尉府,统辖中、左、右、前、后五卫亲军,下设仪鸾司。洪武十五年四月,罢府及司,设置锦衣卫指挥使司,秩从三品,十七年改为正三品。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以指挥使为长官,统领大汉将军、力士和校尉。大汉将军有一千五百零七人,是一支"自为一军"、"操练如制"的特务队伍。下设经历,掌文移出人;设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兼管军匠,民间称为"诏狱"。锦衣卫直接听命于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它依靠将军、力士和校尉等大批特务,四出侦伺臣民的活动,专干镇压"不轨妖言"的勾当,即所谓"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在中国历史上,将特务组织正式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就是从朱元璋开始的。锦衣卫建立后,"天下官民有犯者,俱命属法司,其有重罪逮至京者,或令收系锦衣卫,审其情辞,用事者因而非法凌虐"。洪武二十年正月,朱元璋得知这一情况,说:"讯鞫者,法司事也。凡负重罪来者,或令锦衣卫审之,欲先付其情耳,岂令其锻炼耶?而乃非法如是,这时,胡惟庸早已被族诛,受牵连的案犯多已被杀,镇压"不轨妖言"的任务告一段落,同时三法司机构也已渐次健全,他便"命取其刑具悉焚之,以所系囚送刑部审理"。洪武二十六年二月蓝玉又被族诛,可能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功臣宿将已被诛戮殆尽,六月他下令禁止再设诏狱,再次"申明锦衣卫鞫刑之禁;凡所逮者俱属法司理之"。
此外,朱元璋还对洪武三年实行的分封制度作了某些改革。分封制度是与中央集权的原则相违背的,洪武九年山西平遥训导叶伯巨的上书,即对此提出尖锐的批评。朱元璋拒绝接受,把叶伯巨抓起来,囚死狱中。洪武十一年正月,又封第十一子朱椿为蜀王,第十二子朱柏为湘王,第十三子朱桂为豫王(二十五年改封代王),第十四子朱模为汉王(二十五年改封肃王),第十五子朱植为卫王(二十五年改封辽王);二十四年四月又封第十六子朱椭为庆王,第十七子朱权为宁王,第十八子朱椴为岷王,第十九子朱穗为谷王,第二十子朱松为韩王,第二十一子朱模为沈王,第二十二子朱楹为安王,第二十三子朱桎为唐王,第二十四子朱栋为郢王。二十五子朱楱为伊王。这样,朱元璋的二十六个儿子,除长子朱标立为皇太子,第二十六子朱楠早死未及封王,第九子朱杞又死于受封的次年,因无子嗣而被除封外,实际上分封了二十三个儿子和一个从孙,共二十四个亲王。不过,朱元璋尽管坚持分封制度,但他还是根据强化中央集权的原则,对诸王的政治权力作了某些限制和削弱。洪武九年正月,在第一批亲王就藩之前,他下令取消了王府相、傅官的兼职。二月,重定王府官制,废除王傅府,只保留王相府,以左、右相和左、右傅为长官,文武各一人。寻又规定王府官员的职权仅限于王府的范围之内,不得干预地方事务,"毋出位以干有司,惟导王以从正道"。洪武十三年十月,又撤销王相府,将王相府下属的长史司由正七品升为正三品,置左、右长史各一人,职权仅限于"掌王府之政令,辅相规讽以匡王失,率府僚各供乃事,而总其庶务焉",诸如代亲王请名、请封、请婚、请恩泽以及替亲王起草陈谢、进献表启、书疏等。亲王对王府属官的选用、黜陟权力也受到限制。原来王府的文官及首领官,皆由亲王在"境内选用","生杀予夺,从王区处,朝廷毋得干预"。洪武十四年十月,朱元璋规定,王府官员任满黜陟,都须由他亲自定夺。诸王的权力因而大为削弱,不仅不能再干预地方的行政事务,不能自行选用王府的官员,而且他们自身的行动还受到皇帝任命的王府官员的监视。
但是,为了使诸王能起到镇抚地方、屏藩王室的作用,朱元璋在削弱诸王政治权力的同时,则继续加强诸王的军事权力。洪武初年分封诸王时,护卫军士人数并不很多,仅供侍从护卫而已。到洪武末年,各王府三护卫的建制已逐渐健全,"护卫甲士,少者三千,多者至万九千人"。封在内地的藩王,如开封的周王、武昌的楚王、青州的齐王、长沙的潭王、兖州的鲁王、成都的蜀王等,都拥有"护卫精卒万六千余人,牧马数千匹,亦皆部兵耀武,并列内郡"。另外,朱元璋还赋予诸王以监督地方守镇兵的权力。当时在王府所在地,除设护卫指挥使司,又设都指挥使司,都司的守镇兵上辖朝廷的五军都督府。朱元璋规定:"都司乃朝廷方面,凡奉敕调兵,不启王知,不得辄行;有王令旨而无朝命,亦不擅发。如有密旨不令王知,亦须详审覆而行",以便使都司和护卫司"彼此防闲"。北方塞王掌握的兵力更为雄厚,如宁王所部"带甲八万,革车六千",而且军事指挥权也远较内地诸王要大得多,"诸王封并塞居者皆预军务,而晋、燕二王尤被重寄,数命将兵出塞及筑城、屯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二月诛杀蓝玉和一批开国将领后,三月朱元璋又下令,山西属卫将校悉听晋王节制,北平属卫将校悉听燕王节制,"凡军中应有机务,一奏朝廷,一启王知,永著于令","其各统所辖都司军马,凡军中赏罚,大者以闻,小者从宜处分"。其他塞王,也多受命兼理地方军务。后来颁行的《皇明祖训》更明确规定:"凡王国有守镇兵,有护卫兵。其守镇兵有常选指挥掌之,其护卫兵从王调遣。如本国是险要之地,遇有警急,其守镇兵、护卫兵,并从王调遣"。"凡朝廷调兵,须有御宝文书与王,并有御宝文书与守镇官。守镇官既得御宝文书,又得王令旨,方许发兵;无王令旨,不得发兵。如朝廷止有御宝文书与守镇官,而无御宝文书与王者,守镇官急启王知,王遣使驰赴京师,直至御前闻奏。如有巧言阻当者,即是奸人,斩之毋惑"。还规定诸王有起兵帮助朝廷讨伐奸臣的权力:"如朝无正臣,内有奸恶,则亲王训兵待命,天子密诏诸王,统领镇兵讨平之。"这样,诸王不仅可以直接指挥护卫兵,而且还拥有指挥守镇兵的大权,从而肩负起监视和遏制边将武臣,抵御边患,讨伐奸恶,屏藩王室的责任。诸王也就由皇帝在地方上的政治代表演变成军事代表了。
随着分封制度的不断改革,朱元璋也对《祖训录》作了相应的修改。《祖训录》是洪武二年(1369年)四月诏令中书省编撰的,于六年五月完成,"立为定法"的。后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及分封制度的改革,相继作了几十次修订,至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命礼部颁天下诸司,名为《祖训条章》。闰九月,由于更定亲王岁赐禄米之数,又重定《祖训录》,名为《皇明祖训》,既而遣使召诸王至京,"以《皇明祖训》赐之"。尔后,《皇明祖训》还做过一些小的修订,到洪武二十九年十形成最后的定本。
经过改革和整顿,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在唐、宋的基础上大大发展了一步。行政、军事、司法监察三大系统的机构,互相独立,三权分治又彼此钳制,最后均直接归皇帝指挥,全国最高决策权力完全集中到皇帝一人手里。朱元璋对这种制度感到十分满意,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在奉天门敕谕文武群臣说:"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九月,命礼部颁行《祖训条章》时,又特地规定:"后世敢有言改更祖法者,即以奸臣论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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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明律》与御制《大诰》
朱元璋在加强封建统治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利用法律工具为强化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服务。
朱元璋主张,刑罚应该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世轻世重"。明朝建立之前,朱元璋强调:"治新国用轻典"。明朝建立前夕制定的吴元年律令,建国后制定的洪武七年、九年《大明律》,都根据他的这个旨意,贯彻"慎刑"、"用宽"的精神,以便尽快地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生产。这三部法典的定罪量刑一部比一部轻,尤其以洪武九年律为最轻。但是,就在洪武九年律编成的时候,明朝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日趋激化,农民的反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