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大帝-朱元璋传》作者:陈梧桐_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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厮为家贫无钱送纳差发,卖讫二子。"

值得注意的是元世祖采用"汉法",是借鉴金朝女真人汉化的教训,严格遵循"稽列圣之洪规,讲前代之定制"即所谓"祖述变通"的原则。一方面依照汉族王朝的传统建立各种统治机构与制度,如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科举制度的推行、理学统治地位的确立等,就是沿用宋制发展而来的。另一方面,为了保护蒙古贵族的特权,不使大权旁落,又有意保存蒙古一些落后的旧制,或将其稍加变通以附会汉法,如民族压迫制度、分封制度、军户和军事长官的世袭制度、驱口和匠户制度等,就都是蒙古旧制的延续。这些蒙古旧制的保留并被广泛推行于全国各地,造成中国封建社会某些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后退。

分封制度始行于蒙古国创建之时。成吉思汗削平蒙古草原诸部落、建立大蒙古国后,就制定了领地分封制度,将所属部民按千百户编制起来,委任归附他的各部首领和亲信为千户长。千户长可以世袭,但须先取得大汗的认可。他们都拥有自己的一块封地和为之提供赋税、差役和兵役的封户。除了封授千户,成吉思汗还拿出一部分牧地作为"忽必",分封给他的子弟和贵戚、勋臣。他先后进行四次大规模的分封,将术赤、察哈台、窝阔台等几个儿子大致封在金山(阿尔泰山)以西,细子拖雷封在漠北草原,几个弟弟封在蒙古东部,他们各拥有一块封地(分地),建立自己的兀鲁思,成为大蒙古国内的封国。他们的封地拥有很大的独立性,但通过誓约对大汗保持着臣属关系,大汗对他们拥有最高的宗主权。成吉思汗的外戚和勋臣大都被封在今内蒙古境内,称为投下。他们的地位低于成吉思汗的子弟,其采邑属于大汗的直辖区域,其军队也要编人大汗的直属军队之中。1236年,窝阔台汗又在华北汉地实行投下分封,但根据主管汉人文书的必阁赤(汉人称中书令或中书侍郎)耶律楚材的建议,对分封的诸王贵族的权益做了限制,规定由领主设置达鲁花赤监临采邑,而由朝廷设置的地方官吏向投下民户征收赋税,每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每五户出丝一斤以给领主,称为"五户丝制"。领主从州县官府那里支取代为征收的五户丝后,不得再擅自征收军赋。蒙哥汗在位时,继续进行投下分封。元朝建立后,元世祖忽必烈为加强中央集权,对投下分封制度作了整顿,调整归并投下的采邑和封户,取消汉人世侯的封户,改隶民籍。他还改革五户丝制,将投下丝料由领主向所在州县支取改为向中书省支取,并将投下丝料的征收数额增加一倍,规定每二户出丝二斤以供官府,每五户出丝二斤以给领主,称为"二五户丝制"。与此同时,元世祖又先后分封诸子为王,各分给一块分地,令其镇守一方,赋予政治、经济等多种特权。如皇子忙哥刺封为安西王,出镇关中,"凡河东、河南、山之南与陕西食解池盐地,皆置使督其赋人,悉输王府","凡官关中者,职与不职,听其承制迁黜","其大如军旅之振治,爵赏之予夺,威刑之宽猛,承制行之。自余商贾之征,农亩之赋,山泽之产,盐铁之利,不入王府,悉邸自有。"不过这种分封与此前诸大汗分封的兀鲁思性质已有所变化,所封诸王实质上已变成代表皇帝镇戍一方的军政首脑。后来,元朝的历代皇帝继续对亲王、公主和勋臣分封采邑,直至元亡为止。

中国的分封制度,至秦汉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后,已失去存在的社会基础,并日益暴露出危害中央集权、妨碍国家统一、破坏社会安定的严重弊病。经过历代王朝的改革,到了隋唐,王侯封爵变成一种有名无实的虚封,皇室子弟即使封王,也只享受优厚待遇而不任职事。宋代又对分封制度加以改革,不再直接封王,皇子被封为王,封爵也仅止及身。子孙不得世袭。但是到了蒙元之时,"既分本国(指蒙古草原地区),使诸王世享,如殷周诸侯;汉地诸道,各使侯伯专制本道(指汉人世侯),如唐藩镇;又使诸侯分食汉地,诸道诸侯各有所属,则又如汉之郡国焉",从而造成政出多门、赋敛丛集的混乱局面。在政治上,诸王投下不仅在封邑内部拥有很大的政治特权,而且可以通过荐举私人在中央的行政、军事与司法监察机构任职,干预朝廷的政务,阻挠汉法的推行,甚至公开与朝廷分庭抗礼,形成地方割据势力,破坏国家的统一。在经济上,诸王投下不仅毫无节制地向皇帝乞请赏赐,虚耗国帑,而且往往突破朝廷禁令,在额定的丝料之外私征租赋,私派赋外杂役,拘刷人匠.索取钱债,甚至擅自收受投献的田土、民户,擅据炭场、山场,"但凡所需物色,悉皆科拨本管人户"。封户一入投下户籍,便永为其属民,世代不得改易,还要向官府交纳税粮及仓银、俸钞,在南方的除交纳户钞(相当于北方的户税)外,还要交纳税粮与包银。再加上诸王投下的横征暴敛,他们的生活比一般的民户还要困苦。

"驱口"一词在金代即已出现。金代女真贵族入主中原时,即在战争中大肆俘掠人口,充当奴隶,称为"驱口",简称为"驱"。所谓"驱口",原意是"被俘获驱使之人",也就是战争中抓来的俘虏。随着蒙古人的军事征服,蒙古诸王、贵族和军事将领也在战争中俘掠大批人口,使蓄奴之风再度盛行。元代的"驱口",在北方一般称"驱",在南方称"奴"或"奴婢"。驱口的来源,早期主要是战争中抓来的俘虏和掳掠的人口,后来主要是因无力偿还债务或因饥荒而卖身的良民。驱口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法律规定他们是与钱物相同的地主私有财产,主人虽不能将他们随意屠杀,但可把他们充作陪嫁物品或随意转卖。驱口在户籍上附入主家,子孙世代为奴。他们必须绝对服从主人的命令,供其驱使,如有违抗或"过失",主人便"私置铁枷钉项禁锢",或"擅自刺面"。他们如敢告发主人,就被处死;如果杀死主人,则被处以凌迟之刑。但主人杀死驱口,如果驱口本身无"罪",主人只受杖八十七的刑罚;如果驱口本身有"罪"(任何反抗行为都被视为"罪过"),主人便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法律甚至规定,"私宰牛马,杖一百;殴死驱口,比常人减死一等,杖一百七",驱口的地位与牛马几乎相等。这种驱口制度,比之宋代奴婢已趋向于佣雇取给的情况,无疑是一种倒退。

匠户制也是元代一种落后的制度。匠户是元代官营手工业中使用的工匠,又称"系官人匠"。蒙古国建立后在战争中曾俘掠大量的各族工匠,抑为工奴,在匠官的严格监督下从事手工业生产。灭金之后,又签发大批民间匠人,扩充官匠数额。随着户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元政府将其控制的工匠单独编为匠户。匠户被括入匠籍,就失去人身自由,非经放免不得脱籍。他们必须在官府的手工业局、院中承担指定的工役,否则将被"痛行断罪"。他们子孙相袭,世承其业,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黻绣,连婚姻也不能自主。匠户长期鸠集在官营手工业作坊或工场内,由匠官严厉监管,每日一大早开始造作,抵暮方散。报酬却极为低微,除了不再负担其他科差外,一般每人每月只能领到米三斗、盐半斤,如果偶尔能领到米四斗、盐半斤,那就算是"幸民"了。他们的家属,官府只供给四口人的口粮,大口每月给米二斗五升,小口一斗五升,"少者验实有口数"付给,多出四口者不再增加。就是这点少得可怜的口粮,还常遭到匠官的克扣。许多人因衣食不足,不得不将子女质典他人。这种匠户实际上并没完全摆脱工奴的地位(许多工匠因不堪忍受沉重的奴役与虐待而逃亡。当然,匠户中也有少数富裕上户,他们原本就是"富强之民",被签发后往往出任匠官,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其地位与待遇也就比一般匠户要优越得多。元代的匠户制度,比之宋代是一种明显的倒退。宋代的官营手工业一般不再无偿征调民间工匠服役,遇到需要时是轮流差雇登记在籍的民匠,而付给"请受"或"食钱",有时还雇民匠,付给更为优厚的报酬,因此工匠具有较大的劳动兴趣,生产效率也较高。元代的匠户形同工奴,劳动兴趣自然不高,生产效率也差,他们常常消极怠工,产品质量低劣,成本昂贵,浪费惊人。

其他一些落后的制度,也都对元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使元代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呈现特别曲折和缓慢的状态,进一步加深劳动人民的苦难。◤◤

在蒙古、汉族和各族地主阶级的压迫剥削之下,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极端痛苦。农民纷纷丧失土地,被迫给官府和地主充当佃户,或者卖身为奴。佃户承租土地,除了交纳沉重的地租,还要承担许多其他的义务。佃户对地主有着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地主可以私设刑堂,对佃户任意拷打凌虐,甚至折磨致死。法律规定,地主打死佃户,根本毋需"杀人偿命",只处以"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便可了事。至于地主所谓"误伤"佃妇致死,则只需挨杖"七十七下,依例追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便告了结。江南某些地区,佃户生了男孩,要供地主役使;生了女孩,要给地主充当奴婢或妻妾。峡州路(治今湖北宜昌)的佃户,还被地主"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不立年份,与买卖驱口无异"。有的地方,地主杀人犯法,甚至强迫佃户替他抵命。民间的手工业者,也遭受沉重的剥削。官府除了向他们征收各种赋税,还经常以"和雇"、"和买"的名义,低价甚至无偿地强行"购买"他们的产品,或者征派他们服役,使之陷入破产的困境。驱口与匠户的生活,自然比佃农和民间手工业者还要悲惨许多。至于蒙古、色目的劳动人民,他们的命运和汉族的劳动人民也相差无几。根据元朝的等级制度,蒙古、色目人享有各种特权和优厚的待遇,但是这种特权和优厚待遇基本上为上层贵族所垄断,蒙古、色目的劳动人民是享受不到的。他们同汉族的劳动人民一样,也是处于被统治被奴役的地位。蒙古劳动人民,必须自备马匹武器去服军役,还要负担其他的沉重劳役,许多人因此被弄得倾家荡产,沦为奴隶。从元世祖开始,元廷经常下令收赎被典卖为驱口的蒙古子女,并禁止把蒙古子女贩到海外去做奴隶。元英宗时,还专门设立宗仁卫收养赎回的蒙古子女,不到一年的时问,就收容了一万户。色目人也有不少沦为奴隶,如河西的色目站户,因为负担不起繁重的站役,"破家荡业,无可展免,致将亲属男女于权豪声势富实之家典卖驱使"。

同当时的汉族广大劳动人民一样,朱元璋的父亲朱五四一家,生活异常困苦。他家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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