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宝典》作者:周建秋_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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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范例二A B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举报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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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向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设立举报机构(举报中心或举报站、室)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上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的工作。下级监察机关应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 报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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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法932

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举报信函和向监察机关递交的举报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第三章 举报处理第十条 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室,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设立举报箱。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五条 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机构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转交本机关有关职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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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派出机构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机构可以进行初步审查,直至立案调查。

(二)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应当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

第十七条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举报事项,下级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交办机关对报来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章 保护与奖励第十九条 向监察机关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的举报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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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法142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处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

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

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第二十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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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监察机关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应指定专人依照《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监察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监察部处理电话举报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 见

意见,是单位或个人对某项事业或工作有所研究和思考,进而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设性意见而写成的一种书面材料,可供单位领导讨论决定下发,也可供领导机关讨论决定批转,都具有公文效用。

意见的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一般采用“关于……的意见”

、“对……的几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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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342

见“。

正文。一是先写形势或情况,导出问题,然后再写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开门见山,即直截了当地写对问题的看法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常采用序号分条来写。有的采用序号加小标题的写法。

落款。在标题下面或正文以后,写上撰写意见的单位和时间。上级批转时,也在标题之下写上批转单位和时间。

写意见,要有针对性、可行性,文字表达要明确具体。

范例A B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增强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的活力,使其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我国工业产品出口,促进我国工业生产技术尽快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1991]25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的精神,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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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原则(一)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含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自营进出口企业)

,主要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

(二)

对产品技术密集、需要在境外进行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优先考虑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三)

对产品技术密集程度较高、市场变化的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视其生产产品特性及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情况,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四)

对生产资源性、原料性、大宗初级产品的企业,以及产品受配额限制和市场单一的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从严掌握,原则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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