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通义》作者:清·章学诚_第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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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州之志,实非此府若州也而可乎?”余曰:“所谓沿革误,而通部之书皆误者,
亦止能误入载籍可稽之古事尔。古事误入,亦可凭古书而正之,事与沿革等耳。
至若三数百年之内,遗文逸献之散见旁出,与夫口耳流传,未能必後人之不湮没
者。以及兴举利弊,切於一方之实用者,则皆实可稽,断无误於沿革之失考,
而不切合於此府若州者也。”
冯君曰:“方志统合古今,乃为完书,岂仅为三数百年以内设邪?”余曰:
“史部之书,详近略远,诸家类然,不独在方志也。《太史公书》详於汉制,其
述虞、夏、商、周,显与六艺背者,亦颇有之。然六艺具在,人可凭而正史迁之
失,则迁书虽误,犹无伤也。秦楚之际,下逮天汉,百馀年间,人将一惟迁书是
凭;迁於此而不详,後世何由考其事邪?且今之修方志者,必欲统合今古,盖为
前人之修是志,率多猥陋,无所取裁,不得已而发凡起例,如创造尔。如前志无
憾,则但当续其所有,前志有阙,但当补其所无。夫方志之修,远者不过百年,
近者不过三数十年。今远期於三数百年,以其事虽递修,而义同创造,特宽为之
计尔。若果前志可取,正不必尽方志而皆计及於三数百年也。夫修志者,非示观
美,将求其实用也。时殊势异,旧志不能兼该,是以远或百年,近或三数十年,
须更修也。若云但考沿革,而他非所重,则沿革明显,毋庸考订之,州县可无庸
修志矣。”冯君恍悟曰:“然。”
戴拂衣径去。明日示余《汾州府志》曰:“余於沿革之外,非无别裁卓见者
也。旧志人物门类,乃首名僧,余欲删之,而所载实事,卓卓如彼,又不可去。
然僧岂可以为人?他志编次人物之中,无识甚矣。余思名僧必居古寺,古寺当归
古迹,故取名僧事实,归之古迹,庸史不解此创例也。”余曰:“古迹非志所重,
当附见於舆地之图,不当自为专门,古迹而立专门,乃统志类纂名目,陋儒袭之,
入於方志,非通裁也。如云僧不可以为人,则彼血肉之躯,非木非石,毕竟是何
物邪?笔削之例至严,极於《春秋》。其所诛贬,极於乱臣贼子。亦止正其名而
诛贬之,不闻不以为人,而书法异於圆首方足之伦也。且人物仿史例也,史於奸
臣叛贼,犹与忠良并列於传,不闻不以为人,而附於地理志也。削僧事而不载,
不过俚儒之见耳。以古迹为名僧之留辙,而不以人物为名,则《会稽志》禹穴,
而人物无禹;《偃师志》汤墓,而人物无汤;《曲阜志》孔林,而人物无孔子,
彼名僧者,何幸而得与禹、汤、孔子同其尊欤?无其识而强作解事,固不如庸俗
之犹免於怪妄也。”
○报广济黄大尹论修志书
承示志稿,体裁简贵,法律森严,而殷殷辱赐下询,惟恐有辜盛意,则仅就
鄙衷所见,约举一二,以备采菲,然亦未必是也。盖方志之弊久矣,流俗猥滥之
书,固可不论;而雅意拂拭,取足成家,则往往有之。大抵有文人之书,学人之
书,辞人之书,说家之书,史家之书;惟史家为得其正宗。而史家又有著作之史,
与纂辑之史,途径不一。著作之史,宋人以还,绝不多见。而纂辑之史,则以博
雅为事,以一字必有按据为归,错综排比,整炼而有剪裁,斯为美也。
今来稿大抵仿朱氏《旧闻》,所谓纂辑之善者也;而用之似不能画一其体。
前周书昌与李南涧合修《历城县志》,无一字不著来历。其古书旧志有明文者,
固注原书名目,即新收之事,无书可注,如取於案牍,则注某房案卷字样;如取
投送传状,则注家传呈状字样;其有得於口述者,则注某人口述字样;此明全书
并无自己一语之徵,乃真仿《旧闻》而画一矣。志中或注新增二字,或不加注,
似非义例。
又世纪遗漏过多,於本地沿革之见於史志者,尚未采备,其馀亦似少头绪;
此门似尚未可用。至城市中之学校,录及乐章及先贤先儒配位,此乃率土所同,
颁於令典,本不须载;今载之,又不注出於《会典》,而注出於旧志,亦似失其
本原。又诗文入志,本宜斟酌,鄙意故欲别为文徵。今仿《旧闻》之例,载於本
门之下,则亦宜画一其例。按《旧闻》无论诗文,概为低格分载。今但於山川门
中,全篇录诗,而诸门有应入传志记叙之文,多删节而不列正文,恐简要虽得,
而未能包举也。
又表之为体,纵横经纬,所以爽豁眉目,省约篇章,义至善也。今职官选举,
仍散著如花名簿,名虽为表,而实非表。户籍之表善矣,然注图甲姓氏可也;今
有注人名者,不知所指何人,似宜核。
艺文之例,经史子集,无不当收。其著书之人,不尽出於文苑。今裁文苑之
传而入艺文,谓仿《书录解题》。其实刘向《七略别录》,未尝不表其人,略同
传体。然班氏撰入《汉·艺文志》,则各自为传,而於《艺文》目下,但注有传
二字,乃为得体。今又不免反客而为主矣。
以上诸条,极知瞽蒙之见,无当采择。且不自揣,而为出位之谋,是以琐屑 ==網=文=檔=下=載=與=在=線=閱=讀=
不敢渎陈;然既承询及,不敢不举其大略也。
○覆崔荆州书
前月过从,正在公事旁午之际,荷蒙赐赆赠舟,深切不安。措大眼孔,不达
官场缓急情事,屡书冒渎,抱惭无地!冬寒,敬想尊候近佳。所付志稿,解缆匆
忙,未及开视,曾拜书,俟旋省申覆;舟中无事,亦粗一过目,则叹执事明鉴,
非他人可及。前在省相见,送志稿时,执事留日无多,即云:“志颇精当;内有
讹错,亦易改正。”数语即为定评。
今诸缙绅,磨勘月馀,签摘如麻,甚至屡加诋诘嘲笑,全失雅道,乃使鄙人
抱惭无地!然究竟推敲,不过职官、科目二表,人名有颠倒错落;文徵碑记一卷,
时代不按先後,诚然牾。然校书如仇,议礼成讼,办书之有签商往复,亦事理
之常。否则古人不必立校雠之学;今人修书,亦不必列校订参阅之衔名矣。况职
官、科目二表,实有办理错误之处;亦有开送册籍,本不完全之处。文徵则因先
已成卷,後有续收,以致时代有差。虽曰舛误,亦不尽无因也。而诸绅指摘之外,
严加诋诃,如塾师之於孺子,官长之於胥吏,则亦过矣。况文理果系明通,指摘
果无差失,鄙人何难以严师奉之。今开卷第一条,则凡例原文云“方志为国史要
删”,语本明白。要删,犹云删要以备用尔。语出《史记》,初非深僻。而签改
为要典,则是国史反藉方志为重,事理失实,而语亦费解矣。文徵《二圣祠记》,
上云“立化像前”,下云“食顷复活”。化即死也,故字书死字从化字之半。其
文亦自明白。今签立化句云“有误,否则下文复活无根。”由此观之,其人文理
本未明通,宜其任意诃叱,不知斯文有面目也。至职官、科目之表,舛误自应改
正。然职官有文武正佐,科目亦有文武甲乙,既以所属七县画分七格,再取每属
之职官科目,逐一分格,则尺幅所不能容;是以止分七格,而以各款名目,注於
人名之下。此法本於《汉书·百官表》,以三十四官,并列一十四格,而仍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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