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籍耳。《诗》三百篇,文集耳。《仪礼》、《周官》,律令会典耳。自《易》
藏太卜而外,其馀四者,均隶柱下之籍,而後人取以考证古今得失之林,未闻沾
沾取其若《纲目》纪传者,而专为史类,其他体近繁博,遽不得与於是选也。
《诗》亡而後《春秋》作,《诗》类今之文选耳,而亦得与史相终始何哉?土风
殊异,人事兴衰,纪传所不及详,编年所不能录,而参互考验,其合於是中者,
如《鸱枭》之於《金》,《乘舟》之於《左传》之类;其出於是外者,如《七
月》追述周先,《商颂》兼及异代之类;岂非文章史事,固相终始者与?两京文
字,入选甚少,不敌班、范所收,使当年早有如选《文苑》其人,裁为大部盛典,
则两汉事迹,吾知更赫赫如昨日矣。史体坏於六朝,自是风气日下,非关《文选》。
昭明所收过略,乃可恨耳。所云不循循株守章句,不必列文於史中,顾斤斤画文
於史外,其见尚可谓之卓荦否?杨万里不通太史观风之意,故驳诗史之说。以兄
之卓见而惑之,何哉?
○修志十议 (呈天门胡明府)
修志有二便:地近则易,时近则迹真。有三长:识足以断凡例,明足以决
去取,公足以绝请。有五难:清晰天度难,考衷古界难,调剂众议难,广徵藏
书难,预杜是非难。有八忌:忌条理混杂,忌详略失体,忌偏尚文辞,忌妆点名
胜,忌擅翻旧案,忌浮记功绩,忌泥古不变,忌贪载传奇。有四体:皇恩庆典宜
作纪,官师科甲宜作谱,典籍法制宜作考,名宦人物宜作传。有四要:要简,要
严,要,要雅。今拟乘二便,尽三长,去五难,除八忌,而立四体,以归四要。
请略议其所以然者为十条。先陈事宜,後定凡例,庶乎画宫於堵之意云。
一,议职掌。提调专主决断是非,总裁专主笔削文辞,投牒者叙而不议,参
阅者议而不断,庶各不相侵,事有专责。
二,议考证。邑志虽小,体例无所不备。考核不厌精详,折衷务祈尽善。所
有应用之书,自省府邻境诸志而外,如《廿二史》、《三楚文献录》、《一统志》、
圣祖仁皇帝御纂《方舆路程图》、《大清会典》、《赋役全书》之属,俱须加意
采访。他若邑绅所撰野乘、私记、文编、稗史、家谱、图牒之类,凡可资搜讨者,
亦须出示徵收,博观约取。其六曹案牍,律令文移,有关政教典故、风土利弊者,
概令录出副本,一体送馆,以凭详慎铨次。庶能钜细无遗,永垂信史。
三,议徵信。邑志尤重人物,取舍贵辨真伪。凡旧志人物列传,例应有改无
削。新志人物,一凭本家子孙列状投柜,核实无虚,送馆立传。此俱无可议者。
但所送行状,务有可记之实,详悉开列,以备采择,方准收录。如开送名宦,必
详曾任何职,实兴何利,实除何弊,实於何事有益国计民生,乃为合例。如但云
清廉勤慎,慈惠严明,全无实徵,但作计荐考语体者,概不收受。又如卓行亦必
开列行如何卓,文苑亦必开列著有何书,见推士林,儒林亦必核其有功何经,何
等著作有关名教,孝友亦必开明於何事见其能孝能友。品虽毋论庸奇偏全,要有
真迹,便易采访。否则行皆曾、史,学皆程、朱,文皆马、班,品皆夷、惠,鱼
鱼鹿鹿,何以辨真伪哉?至前志所收人物,果有遗漏,或生平大节,载不尽详,
亦准其与新收人物,一例开送,核实增补。
四,议徵文。人物之次,艺文为要。近世志艺文者,类辑诗文记序,其体直
如文选;而一邑著述目录,作者源流始末,俱无稽考,非志体也。今拟更定凡例,
一仿班《志》刘《略》;标分部汇,删芜撷秀,跋其端委,自勒一考,可为他日
馆阁校雠取材,斯则有裨文献耳。但艺文入志,例取盖棺论定;现存之人,虽有
著作,例不入志。此系御纂续考馆成法,不同近日志乘,掇拾诗文,可取一时题
咏,广登尺幅者也。凡本朝前代学士文人,果有卓然成家,可垂不朽之业,无论
经史子集,方技杂流,释门道藏,图画谱牒,帖括训诂,均得净录副本,投柜
送馆,以凭核纂。然所送之书,须属共见共闻;即未刻行,亦必论完成集者,方
准收录。倘系抄撮稿本,畸零篇页,及从无序跋论定之书,概不入编,庶乎循名
责实之意。惟旧志原有目录,而藏书至今散逸者,仍准入志,而於目录之下,注
一“亡”字以别之。
五,议传例。史传之作,例取盖棺论定,不为生人立传。历考两汉以下,如
《非有先生》、《李赤》诸传,皆以传为游戏。《圬者》、《橐驼》之作,则借
传为议论。至《何蕃》、《方山》等传,则又作贻赠序文之用。沿至宋人,遂多
为生人作传,其实非史法也。邑志列传,全用史例,凡现存之人,例不入传。惟
妇人守节,已邀旌典;或虽未旌奖,而年例已符,操守粹白者,统得破格录入。
盖妇人从一而终,既无他志,其一生责任已毕,可无更俟没身。而此等单寒之家,
不必尽如文苑卓行之出入缙绅;或在穷乡僻壤,子孙困於无力,以及偶格成例;
今日不予表章,恐後此修志,不免遗漏,故搜求至汲汲也。至去任之官,苟一时
政绩卓然可传,舆论交推,更无拟议者,虽未经没身论定,於法亦得立传。盖志
为此县而作,为宰有功此县,则甘棠可留;虽或缘故被劾,及乡论未详,安得没
其现施事迹?且其人已去,即无谀颂之嫌,而隔越方州,亦无遥访其人存否之例。 ││網│文│檔│下│載│與│在│線│閱│讀│
惟其人现居本县,或现升本省上官及有统辖者,仍不立传;所以远迎合之嫌,杜
是非之议耳。其例得立传人物,投递行状,务取生平大节合史例者,详慎开载;
纤琐,凡属浮文,俱宜刊去。其有事涉怪诞,义非惩创;或神鬼,或称奇
梦者,虽有所凭,亦不收录,庶免凫履羊鸣之诮。
六,议书法。典故作考,人物作传,二体去取,均须断制尽善,有体有要,
乃属不刊之书,可为後人取法。如考体但重政教典礼,民风土俗,而浮夸形胜,
附会景物者,在所当略。其有古迹胜概,确乎可凭,名人题咏,卓然可纪者,亦
从小书分注之例,酌量附入正考之下;所以正史体,别於稗乘耳。盖志体譬之
治室,厅堂甲第,谓之府宅可也。若依岩之构,跨水之亭,谓之别业可,谓之正
寝则不可。玉{鹿主}丝绦,谓之仙服可,谓之绅笏则不可。此乃郡县志乘,与卧
游清福诸编之分别也。列传亦以名宦乡贤,忠孝节义,儒林卓行为重。文苑方技
有长可见者,次之。如职官而无可纪之迹,科目而无可著之业,於法均不得立传。
盖志属信史,非如宪纲册籍,一以爵秩衣冠为序者也。其不应立传者,官师另立
历任年谱,邑绅另有科甲年谱,年经月纬之下,但注姓名,不得更有浮辞填入。
即其中有应立传者,亦不必更於谱内,注明有传字样,以昭画一。若如近日通行
之例,则纪官师者,既有职官志,以载受事年月,又有名宦志,以载历任政绩;
而於他事有见於生祠碑颂、政绩序记者,又收入艺文志。记邑绅者,既有科目志,
又有人物志,亦分及第年分与一生行业为两志;而其行业有见於志铭传诔者,则
又收入艺文志。一人之事,叠见三四门类,於是或於此处注传见某卷,於彼处注
详见某志,字样纷错,事实倒乱,体裁烦碎,莫此为甚。今日修志,尤当首为
定,一破俗例者也。
七,议援引。史志引用成文,期明事实,非尚文辞。苟於事实有关,即胥吏
文移,亦所采录,况上此者乎?苟於事实无关,虽班扬述作,亦所不取,况下此
者乎?但旧志艺文所录文辞,今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