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物中消灭,而它的终结被了解作无,那
么我们又重回到那个最初的、抽象的无去了,而这个元的本身却是久已消灭
了的。
这个无应该只是无,并承认它在思维、观念或言语中存在;但是在这个
无那里,也出现了和上述有限物中同样的矛盾,不过在无那里只是出现矛盾,
而在有限中矛盾却很显明。在前者,矛盾出现为主观的;在后者,却维持着
有限物与无限物长久的对立,有限物自身是无的,作为自在之无的东西而有。
这一点顷耍意識到;而且有限物的发展显示出有限物在它那里作为这种矛盾
而一齐悄融于自身之中,但是在那里,矛盾也就真正消解了;不仅有限物是
可消灭的,是在消灭,而且消灭、无也不是最后的东西,也耍消灭。
(二)限制和应当
说某物是有限的或说是有限物,固然其中便立刻抽象地有了矛盾;但是
某物或者“有”并不再是抽象地建立起来的,而是自身反思,发展为内在之
① 参看第112 页。
有,这个内在之有在它那里有规定和状态,或更明确地说,某物在它那里有
一界限:这个界限,作为某物的内在的东西并构成共内在之有的质,是有限
性。现在看一看在有限的某物这一概念中所包含的环节是什么。
规定和状态,对于在反思来说,出现为不同的方面;但是规定已经包含
着属于某物本身的他有!他有的外在性一方面是在某物自己的内在性之中,
另一方面作为外在性,它仍是与某物有区别,它本身还是外在性;只是在某
物那里而已。再者,因为他有本身被规定为界限,被规定为否定之否定,所
以某物的内在的他有被建立为这两个方面的关系。规定和状态都属于某物,
某物与自身的统一,是某物转回到自身的关系,是某物自在之有的规定在某
物中否定其内在界限的那种关系。这样,与自身同一的内在之有,它与自身
的关系就是与它自己的非有的关系,但是作为否定之否定,它所否定的东西,
同时也是在它那里保持实有的东西,因为那就是它的内在之有的质。某物自
己的界限,这样由某物建立起来作为否定物,同时又是本质的东西,它就不
仅仅是界限本身,而且是限制。但是限制不仅仅作为否定了的建立物;否定
的锋芒是对着两面的,因为被它否定了的建立物是界限;这个界限总之就是
某物和他物共同的东西,也是规定本身自在之有的规定性。于是这种自在之
有,作为对与它有区别的界限的否定关系,作为对自身的限制的否定关系,
就是应当。
假如在一般某物那里的界限就是限制,那么,某物必须在自身之中同时
又超出界限,它自身对界限的关系就是对一非有物的关系。某物的实有似乎
在它的界限之旁漠不相关地安静相处。但是某物只有在揚弃了界限,否定界
限的自在之有时,才超出了界限。并且由于界限在规定中本身就是限制,所
风,某物便从而超出自身所以“应当”包含厂双重规定,第一,规定与否定
对立,是自在之有的规定;其次,这种规定作为非有,是与它们区别的限制,
同时自身又是自在之有的规定。
①这样,有限物便把自身规定为它的规定对它的界限的关系;在这种关系
中,规定便是应当,界限便是限制。于是两者都是有限物的环节:这样,应
当和限制两者本身都是有限的。但是只有限制是被建立的有限物;应当还仅
仅是内在的,从而对我们说来,还是被限制的。应当由于对它本身已是内在
的界限之关系,是受到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却包藏在自在之有里,因为依
据它的实有,即依据它的与限制对立的规定性,它被建立为自在之有。
应当有的东西既有,同时又没有。假如它有,它就应当不仅仅是有。所
以“应当”在本质上具有一个限制。这个限制不是外来的;仅仅应约有的东
西,现在却是建立起来了的规定,像事实上的规定那样,即同时只是一种规
定性。
所以某物的自在之有,在它的规定中,把自身贬低为应当,这是由于构
成它的自在之有那个东西,在同一情况下也是非有。情况是这样的:在内在
之有中,或说在否定之否定中,那个自在之有,作为一个否定(即否定者),
就是与另一否定的统一,这另一否定就质而言同时也是另一界限,上面的统
一通过这另一界限就是对另一否定的关系。有限物的限制不是外在的,它自
己的规定也是它的限制;限制既是规定本身又是应当;它是两者共同的东西,
或者说两者在限制中是同一的。
① 参看第112 页。
但是现在有限物作为应当,却又超出了限制;成为它的否定这一规定性
也被揚弃,并且它的自在之有也是如此;它的界限也就不是它的界限了于是
某物作为应当,也就高出它的限制之上,反过来说,某物所具有的限制,也
只是应当。两者是不可分的。某物只是在规定中有否定之时,才有限制;而
规定又是揚弃了的限制。
注释
“应当”近来在哲学中,尤其关于道德,起过很大作用,并且在一般形
而上学中,作为自在之有或自身关系与规定性或界限的同一性这种最后的、
绝对的概念,也起过很大作用。
你能够,因为你应当,——这句含义很丰富的话已经被包括在应当概念
之内。因为“应当”超越限制,界限在其中被揚弃了,所以应当的自在之有,
是对自身的同一关系,因此也是“能够”的抽象。——但是反过来说:你不
能够,正因为你应当:也同样正确。因为在应当中,同样也有作为限制的限
制。那种关于可能性的形式主义却自己面对着可能性中的一种实在,即一种
质的他有,而两者的相互关系就是矛盾,也就是不能够,或不如说不可能。
①在应当中,开始超出有限,即无限。应当是那样的东西,即在向前发展
中,按照那种不可能性,它表现自身是到无限中的进展。
关于限制和应当的形式,可以对两种成见作较详细的责难。①首先是对思
维、理性等等的限制过分重视,认为这种限制不能超过。这种见解不知道某
物在被规定为限制之时,就已经超出了限制。因为一种规定性、界限,只是
在与它的一般他物,即它的不受限制之物对立时,才彼规定为限制;一个限
制的他物正是超出了限制的东西。石头、金属之所以不起出限制,因为限制
对于它不是限制。假如有知性思椎的一般命题说不能超出限制,那么,思维
便是不顾意应用自身,去看看概念中所包含的东西:让这样的命题去受现实
检验,就会显出它们是最不现实的东西。假如说,正因为思维比现实更高,
它应该离开现实而停留在较高的领域里,所以它把自身规定为一种应当:那
么,思维一方面就不会进到概念,另一方面,无论它对现实和概念的态度都
会同样表现其不真。——* 因为石头并不思维,建成觉也没有,它的限制性
对它也就不是限制,它不会去否定它所没有的咸觉、观念、思维等等。但是
即使是石头,作为某物,也在它的规定(或自在之有)和实有中有区别,在
这种情况下,石头也超出限制,它自在地是概念,这个概念就包含与它的他∫本∫作∫品∫由∫∫網∫提∫供∫下∫載∫與∫在∫線∫閱∫讀∫
物的同一性。它假如是能够酸化的盐基,它就可以氧化,可以中和等等。在
氧化、中和等等中,石头仅仅作为盐基而存在的限制自身扬弃了;它超出了
限制,正如酸同时也扬弃了使其为酸的限制一样;无论在酸或酸基中,都有
“应当”要超出限制,以致只有用强力才能使它们固定为——无水分的,即
纯粹的、非中性的——酸和苛性盐基。
但是,假如一个存在物所包含的概念,不仅是抽象的自在之有,而且是
自为之有的全体,是冲动、生命、威觉、想像等等,那么,在限制以外的有
和超出限制的行动,都由存在物自身来完成。植物超出限制为种子,又超出
① 参看第113 页。
① 参看第113 页。
限制为花、为果、为叶;种子发芽,花朵凋谢等等。* 饥渴等限制的感受,
就是要超出限制的冲动,并且完成这个超出。——咸受者也会感到痛,而且
感到痛是有感觉的自然物的特权;威受者是在自身中的一个否定,而否定则
在感受者的情储中被规定为一个限制,这正因为感受者有自身的情绪,这种
情绪就是超出那种规定性①的整体。假如感受者不是超出那种规定性以外,他
就不会感到那是他的否定,也不会有痛苦。——但是理性和思维应孩不能超
越限制吧?——理性是共相,共相本身超出特殊,也超出一切特殊,理性只
能是对限制的超越。——当然,并非每一个对限制的超越和限制以外的有,
都是真的摆脱了限制,都是真的肯定。应当本身和一般的抽象,便是这样的
不完全的超越,只须引证完全抽象的共相,便已经足够驳斥“共相不能超越
限制”那种同样抽象的说法:或者引证一般的无限物,也足够驳斥“有限物
不能超越”那种说法。
这里可以提一提②萊布尼蕬一个好像很聪明的想法:假如一颗磁针也有意
識,它就会把自己的指向北方看作是自己意識的规定,是自己的自由的规律。
这倒不如说,假如磁针有意識,从而有意志和自由,那么,它也就会思想;
这样,空间对于它,就会是一个包罗一切方向的一般的空间,因此,只是向
北一个方向,对它的自由却是一种限制,正如固定在一个地点,对人是一种
限制,但对植物却不是。
另一方面,应当是对限制的超越,但其本身仅仅是有限的超越。因此,
应当是在有限性范围内有其地位和效用,在那里;它坚持自在之有与受限制
的东西对立;主张自在之有是准绳和本质的东西,与虚无的东西对立。义务
是这样一个应当,它反对个别意欲,反对自私贪欲和随心所欲的兴趣;只要
意志能够在它的活动中将自身从真实的东西分离出来,这个真实的东西就会
作为应当摆在意志的面前。那些把道德的应当看得这样高的人,以为假如不
承认应当是最后、最真的东西,道德就会败坏;正如还有一些谕客,他们的
知性不断满足于对一切实有的东西,都能够提供一个应当,也就是提供一个
更好的知識,因此一点也不愿意让自己被剥夺去应当;这些人看不到,就他
们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