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伟大纲领,我们却早就开始牺牲掉一半,只待再晚些扔掉另一半:所有这些观点,所有这些思考,经验与比较,都使得大家在某种程度上抛弃了一向怀有的这种对革命的信仰……法国革命新理论由此而得到全新的方向。人们开始感到震惊,革命很少尊重个人自由,革命崇拜武力,盲目信奉中央政权至高无上的权力;人们想,革命在现代社会确立了社会地位平等,谁能说革命不会像昔日的罗马帝国一样为新形式的专制暴政铺平道路。没有哪一位政论家比著名的思想敏锐的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更为这种思想所打动,他比大家都先有这种思想。他是第一人,在如此有独到见解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身居和平、温和、立宪的时代,便向现代各民族预示了‘恺撒专制的’危险,这奇怪的预见当时没有任何条件任何事件任何明显征兆可资依据。以后,上述思想在某种程度为事件所证实,他在其卓越的著作《旧制度与大革命》中,以最罕见的洞察力,重新加以论述和发展。……”
我们无法完整地引证雅内的透彻分析,兹摘要如下:
“因此,托克维尔在某种意义上为革命辩护,在另一种意义上批判革命,但是他不同于革命的批评者或革命的拥护者通常对革命采取的行径。他替革命申辩,证明革命并不像守旧派所说的那样标新立异,因而也不是那样荒诞不经。革命极力设法在纯理性上,在权利与人道的抽象思想上,建立一种社会秩序;但即使在这一点上,革命也只实现了先前所有各个时代已经准备好的东西。革命因此在历史上是正确的同时在哲学上也是正确的。反过来,托克维尔力图唤醒我们对革命的一种可能后果的忧虑,即新专制主义的确立,民主的或军事独裁的专制制度,抹煞个人,无视权利,由中央吞并所有地方生活,并因此消灭各部门的一切生命力:托克维尔也许(但愿如此)夸大了这种弊病的意义,但这弊端在我们的整个历史中早已萌芽,通过革命毫无疑问繁衍和恶化到了极点。这就是德·托克维尔先生的著作给我们提出的教训。……”(参见前引书,119及随后几页。)
恰恰是革命的这些潜在倾向——在民主进程中抹煞个人并实行平等,以及公民投票制度的危险——深深地影响了瑞士伟大历史学家雅各布·布克哈特(1818—1897)的著作。不管他的沉思的唯美主义(esthéticismecontemplatie)如何,在所有我们提到的思想家中,他却可能是最接近于托克维尔的。他在致友人的信中写道:“但是事情正像你所说的那样,有人想训练人们参加集会;假如连至少百人的集会都没有,大家开始哭泣的日子就要来到。”自从沃纳·凯吉为《普遍历史论见》发表预备研究(《历史残稿》,斯图加特,1942年)以来,我们了解了布克哈特曾在多大程度上吸取托克维尔的思想。法国大革命作为19世纪和20世纪革命的阶段,处在两位思想家相会的焦点上。我们早已提到菲特在前引著作中用贴切的几页篇幅论述在历史科学发展中《旧制度与大革命》所占据的位置(参见前引书,557及随后几页)。在洛桑执教的社会学家维尔弗雷多·佩尔托的百科全书式的脑子无所不读,同样也没忘记研究托克维尔的著作。
在意大利,贝内代托·克罗齐的著作也证实了《旧制度与大革命》的影响。
我们在《论美国的民主》(见《托克维尔全集》,迈耶编订,第一卷,第二册,393页)附录的参考书目中已经指出,德国思想家威廉·狄尔泰发现了托克维尔对于当代的重要性(《人文科学中历史世界的构造》,载《狄尔泰全集》,第8卷,柏林,1927年,104及随后几页)。关于《旧制度与大革命》,他这样写道:“在另一部著作中,托克维尔第一次深入到18世纪法国与大革命的整个政治秩序中。这种政治科学也允许政治应用。他沿用亚里士多德学说的论点,表现得尤其丰富,特别是认为各国良好的宪法应该建立在权利与义务的正当比例上。否定这种平衡便会把权利变成特权,其结果国家就会瓦解。上述分析对实践的重要应用是意识到过分中央集权的危险与个人自由和地方政府的好处。这样,他从历史本身得出内容丰富的概括,得出对过去现实的新分析,对过去现实的新分析可以产生对目前现实的更深刻的理解。”在对大革命前法国历史的重要研究中,德国历史学家阿德尔贝特·瓦尔总是自觉地以他誉为“我们时代最伟大的历史学家”的托克维尔为榜样。(见瓦尔:《法国大革命以前史。一个尝试》,两卷本,蒂宾根,1905年,以及同作者所著:《法国大革命以前史研究》,蒂宾根,1901年。)
在英国,里夫、格雷格、康沃尔·刘易斯和约翰·斯图尔特·米尔等人吸收了《旧制度与大革命》的思想,正是通过他们,这部著作的独创性才得以向下一代人显示出来。戴西在其著作《宪法研究导论》(第一版,1885年;我们引证根据第八版,伦敦,1915年)的一个重要段落中,为了阐明他关于行政法的重要论点,把《论美国的民主》与《旧制度与大革命》结合在一起。他引用《论美国的民主》:“在法兰西共和八年,出现一部宪法,其中第75条如下:‘政府官员,部长除外,因职责有关的行为,只有根据行政法院的决定才能被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在普通法庭前举行。’共和八年宪法通过了,但这一条没通过,留在宪法后边,根据公民的合法要求,每天都有人反对它。我常常试图使美国人或英国人懂得这第75条的含义,事情总是非常难办到。他们首先看到的是在法国,行政法院乃是一置于王国中央的大法庭;这里实行一种专制制度,预先把所有申诉人都移交到这个大法庭面前。
“但是当我力图使他们明白行政法院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司法机构而是行政机构,其成员隶属于国王,乃至国王在命令他的称为省长的仆人干一桩恶事之后,能够命令他的另一个称为国务顾问的仆人阻止人们惩治前者;当我向他们说明受君主的命令所损害的公民被迫向君主本人请求准许得到公正的处理时,他们根本不相信这样的荒谬行为,还指责我说谎无知。旧君主制常有这样的事,高等法院向犯罪的政府官员发出逮捕令。有时王权强行干预,撤销诉讼。专制这时已明目张胆,人们只得屈从暴力,表示服从。因为我们在公正的幌子下,以法律的名义放任和认可唯有暴力强加给他们的一切。”(见《托克维尔全集》,迈耶编订,第一卷,第一册,105及随后几页;亦见我们附录的参考书目,第一卷,第二册,392及随后几页。)这段引文之后,戴西继续写道:“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的这一经典段落发表于1835年;作者30岁,却已获得他的朋友譬之于孟德斯鸠的荣誉。当他在生命末年发表《旧制度与大革命》这部最有力量最为成熟的著作时,他对行政法的评价当然没变。”戴西重新引用托克维尔:“确实,我们已将司法权逐出行政领域,旧制度将它留在这个领域是非常不妥当的;但是与此同时,正如人们所见,政府不断介入司法的天然领域,而我们听之任之:其实权力的混乱在这两个方面同样危险,甚至后者更危险;因为法庭干预政府只对案件有害,而政府干预法庭则使人们堕落,使他们变得兼有革命性和奴性。”(《旧制度与大革命》,本版本。)戴西又加了如下评论:这些“话出自一位具有非凡天才的人,他精通法国历史,而且对当代法国也无所不知。他多年担任议员,至少任过一次部长职务。他了解本国的公共生活,就像麦考莱了解英国的公共生活一样。也许托克维尔的语言有些夸张,部分地可由他的品质和思想倾向加以解释;这导致他夸大促使他刻苦钻研现代民主薄弱与旧君主制罪恶之间的亲缘关系。”(戴西:前引书,351及随后几页。)
戴西在牛津大学的杰出同事、专攻英国行政司法史的伟大历史学家保罗·维诺格拉多夫勋爵把《旧制度与大革命》的方法与成果传给了他的所有学生。经济史研究在英国刚刚起步。托克维尔的著作对这门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间接但重要的影响。研究英国法律史的历史家E.W.梅特兰的经典著作带有托克维尔研究成果的深刻印记,对此我们不会感到吃惊。(参见P.维诺格拉多夫:《历史法理学纲要》,牛津,1920年,第一卷,152及随后几页;R.H.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伦敦,1926年,法译本,1951年;E.W.梅特兰:《直到爱德华一世时代的英国法律史》〔与E.波洛克合著〕,牛津,1895年,同作者所著:《英国宪法史》,剑桥,1908年。)
我们已经提到同样受到托克维尔影响的阿克顿勋爵。(见我们附录的参考书目,第一卷,第二册,391页。)阿克顿在其《法国大革命讲稿》(伦敦,1910年)中的大革命专题著作附录里写道:“将近19世纪中叶,当西贝尔著作的头几卷开始问世时,更加深入的研究由于托克维尔而在法国开始展开。他第一个证实,即使不是发现,法国革命不仅仅是决裂、颠覆、突如其来,而且部分上是折磨旧君主制的各种倾向的发展……在所有作家中,他是最令人满意也最严重地感到不足的。”(前引书,356及随后几页。)
在美国,《旧制度与大革命》只受最新一代人欣赏。年轻民族相当晚才发现历史科学。政治社会学中应用历史研究方法,像托克维尔著作中所显示的,乃是文明成熟的结果。正如黑格尔所说,密涅瓦的猫头鹰在暮色中开始飞翔。美国杰出历史家罗伯特·厄尔甘在其著作《从文艺复兴到滑铁卢的欧洲》(纽约,1939年)上附加了一个参考书目,让我们用从中取出的一段话来结束这个《旧制度与大革命》的影响概观:“《旧制度与大革命》提出了革命原因的最深刻的分析。”
J.-P.迈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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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著 冯棠译
前言
我现在发表的这部书绝非一部法国大革命史;这样的历史已有人绘声绘色地写过,我不想再写。本书是一部关于这场大革命的研究。
1789年,法国人以任何人民所从未尝试的最大努力,将自己的命运断为两截,把过去与将来用一道鸿沟隔开。为此,他们百般警惕,唯恐把过去的东西带进他们的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