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滦志後
家存《滦志》四帙,板刻模糊,脱落颠倒,不可卒读;盖乾隆四十七年,主
讲永平,故滦州知州安岳蔡君薰,欲属余撰辑州志,因取旧志视余,即其本也。
按《明史·艺文志》,有陈士元《滦州志》十一卷。陈字养君,湖广应城人,嘉
靖甲辰进士,历滦州知州,有盛名;著述甚富,多见《明志》,而史不列传。
《应城县志》,有传而无书目;然县人士至今犹侈言之。余少侨应城,求其所著,
一无所见。闻前知县江浦金テ,尽取其家藏稿以去,意甚惜之。今此志尚称陈君
原本。康熙中,知州侯绍岐依例续补,虽十一卷之次,不可复寻,而门类义例,
无所改易。篇首不知何人撰序,有云:“昔宦中州,会青螺郭公议修《许州志》。
公曰:‘海内志书,李沧溟《青州志》第一,其次即为《滦志》。’”似指陈君
原本而言。其书与人,均为当世盛称,是以侯君率由而不敢议更张也。今观其书,
矫诬迂怪,颇染明中叶人不读书而好奇习气;文理至此,竟不复可言矣。陈君以
博赡称,而《滦志》庸妄若此,其他著述,不知更如何也。而郭青螺氏又如此妄
赞,不可解矣。
其书分四篇:一曰世编,二曰疆里,三曰壤则,四曰建置。世编用编年体,
仿《春秋》书法,实为妄诞不根。篇首大书云:“帝喾氏建九州,我冀分。”传
云:“书者何?志始也。”云云。以考九州分域,又大书云:“黄帝逐荤粥。”
传云:“书荤粥何?我边郡也。”又大书云:“周武王十有三祀,夷齐饿死於首
阳,封召公於燕,我燕分。”此皆陈氏原编,怪妄不直一笑。《春秋》,鲁国
之书,臣子措辞,义有内外,故称鲁为我,非特别於他国之君。且鲁史既以国名,
则书中自不便於书国为鲁,文法宜然,非有他也。郡县之世,天下统於一尊,珥
笔为州县志者,孰非朝廷臣子,何我之有?至於公传经,出於经师授受,隐微
之旨,难以遽喻,则假问答而阐明之,非史例也。州县之志,出於一手,撰述非
有前人隐义,待己阐明,而自书自解,自问自答,既非优伶演剧,何为作独对之
酬酢乎?且刘氏《史通》,尝论《晋纪》及《汉晋春秋》,力诋前人摩拟无端,
称我与假设问答,俱在所斥。陈氏号为通博,独未之窥乎?国史且然,况州县志
乎?周武王十有三祀,文尤纰缪。殷祀周年,两不相蒙。《洪范》为箕子陈畴,
书法变例,非正称也。陈氏为夷齐之故,而改年称祀,其下与封召公,同蒙其文,
岂将以召公为殷人乎?且夷齐不食周粟,饿死首阳,盖言不受禄而穷饿以死,非
绝粒殉命之谓也。大书识其年岁,不亻真甚乎?即此数端,尚待窥其馀乎?
其世编分目为三:一曰前代,二曰我朝,三曰中兴。其称我朝者,终於世宗
嘉靖二十八年;其题中兴者,断始嘉靖二十九年,实亦不得其解。疆里之目有六:
曰域界,曰理制,曰山水,曰胜概,曰风俗,曰往迹。壤则之目有七:曰户口,
曰田赋,曰盐法,曰物产,曰马政,曰兵政,曰驿传。建置之目十一:曰城池,
曰署廨,曰儒学,曰仓库,曰铺舍,曰街市,曰坊牌,曰楼阁,曰桥渡,曰秩祀,
曰寺观。而官师人物,科目选举,俱在编年之内。官师则大书年月,某官某人来
任;其人有可称者,即仿《左传》之例,注其行实於下。科目则曰,某贡於学,
某举於乡,其中某榜进士;其有可称者,亦同官师之例,无则阙之。孝义节烈之
得旌者,书於受旌之日。而ウ修之儒,能文之士,不由科目,与夫节孝之妇,贞
淑之女,偶不及旌,则无入志之例矣。
尤有异者,侯君续陈之志,於明万历四十七年,大书我太祖高皇帝天命四年
己未,分注前明年号於下;复大书冯运泰中庄际昌榜进士,又书知州林应聚来任。
夫前明疆宇,未入我朝版图;国朝史笔,於书明事,不关於正朔者,并不斥去天
启、崇祯年号。藉曰臣子之义,内本朝而外前明,则既书天命年号於上,事之在
前明者,必当加明字以别之;庶使阅者知所主客,是亦一定理也。今冯运泰乃明
之进士,林应聚乃明之知州,隶於本朝年号之下,又无明字以为之区别,是直以
明之进士知州,为本朝之科第职官,不亦诬乎!至《滦志》标题,亦甚庸妄。滦
乃水名,州亦以水得名耳。今去州字,而称《滦志》,则阅题签者,疑为滦水志
矣。然《明·艺文志》以陈士元撰为《滦州志》,则题删州字,或侯绍岐之所为。
要以全书观之,此等尚属细事,不足责也。
○书灵寿县志後
书有以人重者,重其人而略其书可也;文有意善而辞不逮者,重其意而略其
辞可也。平湖陆氏陇其,理学名儒,何可轻议?然不甚深於史学。所撰《灵寿县
志》,立意甚善,然不甚解於文理。则重陆之为人,而取作志之本意可也。重其
人,因重其书,以谓志家之所矜式,则耳食矣。余按陆氏《灵寿县志》十卷:一
曰地理,纪事方音附焉,二曰建置,三曰祀典,四曰灾祥,五曰物产,六曰田赋,
七曰官师,八曰人物,人物之中,又分后妃、名臣、仕绩、孝义、隐逸、列女,
九选举,十艺文。而田赋、艺文分上下卷,祀典、灾祥、物产均合於一,则所分
卷数,亦无义例者也。其书大率简略,而田赋独详,可谓知所重矣。《叙例》皆
云:“土瘠民贫,居官者不可纷更聚敛,土著者不可侈靡争竞。”尤为仁人恺悌 ◢◢網◢文◢檔◢下◢載◢與◢在◢線◢閱◢讀◢
之言。全书大率以是为作书之旨,其用心真不愧於古循良吏矣。
篇末以己所陈请於上,有所兴废於其县者,及与县人傅维往复论修志凡例
终编。其兴废条议,固切实有用;其论修志例,则迂错而无当矣。余惧世人徇名
而忘其实也,不得不辨析於後。如篇首地理,附以方音可也,附以纪事谬矣。纪
事,乃前代大事关灵寿者,编年而书,是於一县之中,如史之有本纪者也。纪事
可附地理,则《舜典》可附於《禹贡》,而历史本纪可入地理志矣。书事贵於简
而有法;似此依附,简则简矣,岂可以为法乎?建置之篇,删去坊表,而云所重
在人,不在於坊,其说则迂诞也。人莫重於孔子,人之无藉书志以详,亦莫如孔
子,以为所重有在,而志削其文,则阙里之志,可焚毁矣。坊表之所重在人,犹
学校之所重在道也,官署之所重在政也,城池之所重在守也。以为别有所重而不
载,是学校、官廨、城池皆可削去,建置一志,直可省其目矣。寺观删而不载,
以谓辟邪崇正,亦迂而无当也。《春秋》重兴作,凡不当作而作者,莫不详书,
所以示鉴戒也。如陆氏说,则但须削去其文,以为辟邪崇正,千百载後,谁复知
其为邪而辟之耶?况寺观之中,金石可考,逸文流传,可求古事,不当削者一也。
僧道之官,定於国家制度,所居必有其地,所领必有其徒,不当削者二也。水旱
之有祈祷,灾荒之有赈济,弃婴之有收养,先贤祠墓之有香火,地方官吏多择寺
观以为公所,多遴僧道以为典守,於事大有所赖,往往见於章奏文移,未尝害於
治体;是寺观僧道之类,昔人以崇异端,近日以助官事,正使周孔复生,因势利
导,必有所以区处,未必皆执人其人而庐其居也。陆氏以削而不载,示其卫道,
何所见之隘乎?官师选举,止详本朝,谓法旧志断自明初之意,则尤谬矣。旧志
不能博考前代,而以明初为断,已是旧志之陋;然彼固未尝取其有者而弃之也。
今陆氏明见旧志,而删其名姓,其无理不待辨矣。自古诸侯不祖天子,大夫不祖
诸侯,理势然也。方志诸家,於前代帝王后妃,但当著其出处,不可列为人物,
此说前人亦屡议之,而其说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