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作者:黑格尔_第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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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于它们被规定为不相等,一个增加时另一个便减少,反之亦然;以后,
它们的比率又被倒转过来了,在向心力递增、离心力递减了一段时间之后,
便到了这样一点,在那里向心力递减而离心力递增。①但这个观念与那两种力
的主要的质的规定性的彼此比率是予盾的。由于这些规定性,那两种力完全
不能分离;每种力只有同另一个力相关,才有意义:因此,在一种力超过另
一种力的情况下,在一种力与另一种力没有关系的情况下,这种力便不存在。
如果一种力对另一种力的关系就像较大的力对较小的力的关系那样,假定它
一旦比另一种力更大,那么,上边所说的情况便出现了,即:这种力获得了
绝对优势,而另一种力便会消失;后者被当作是正在消失的和无法维持的东
西;消失只是逐渐进行的,在大小方面一种力的所减即另一种力的所增,—
—这都对上述规定丝毫没有改变什么;后者与前者一起消灭,一种力之所以
是力,只是由于有 另一种力才有它。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考察;例如,像以
前所说的,如果物体的向心力当物体接近近日点时增多少,离心力便用反地
减多少,那末,后者便不可能再从前者把物体夺过来,并使其再一次离开中
心物体:恰恰相反,向心力既然一度占优势,那末离心力便被克服了,物体
将以加速度趋向中心物体。反过来说,如果离心力在无限接近远日点的地方
占优势,那末,说它现在庄远日点要被较弱的力所克服,这也同样是矛盾的。
——再者,很明显,招致这种转化的是一种外力,这就是说,运动速度的时
而加速、时而减速是不能从那些因素的假定的规定来认识或(所谓)解释的,
尽管这些因素恰恰是为了解释这种区别而被假定的。这种或那种趋向消失的
后果,从而椭圆运动也根本消失的后果,因为椭圆运动仍旧延续和从加速过
渡到减速这一事实的确立,就被忽视和掩盖起来了。向心力在远日点对离心
力由较弱而转化为占优势,在近日点则与此相反,这种假定,部分地包含着
上边阐释过的东西,即:反比率的每一方面自身都是这样整个的反比率;因
为从远日点到近日点(即向心力应占优势)的运动的这一方面,还应当包含
离心力,但向心力增大时离心力却减小;在减速运动方面,一个愈来愈占优
势的离心力对向心力也有着同样的反比率,因此,没有任何一方消失在另一
方里,而只是愈来愈小,直到转化为对另一方占优势时为止。因此,回到每
个方面的东西,只不过是这种反比率的缺陷,即:或者,像在力的平行四边
形中那样,每个力都被认为是自身独立的,这些力只以单纯外在的会合成了
运动,而概念的统一、事实的本性都被取消了;或者,两种力都通过概念在
质上相比,没有一种力能对另一种力保有漠不相关的、独立的持续,这种情
况是由一个“较多”而给予它的。强度的形式或所谓动力的东西,也毫没有
改变什么,因为它似定最为其规定性,所以,它也只能发出与它对立的力所
具有的同样多的力,即只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但是,就部分而言,这种优
势到其对立面的转化,包含着关于肯定与否定的质的规定的交替,一个增长
多少,另一个便丧失多少。这种质的对立的不可分的关联,在理论上被分解
为前后相续,但理论仍不能因此而说明这种更替,尤其不能说明这种分解。
当一种力增加多少而另一种力也减少多少时,还有统一的假象,而在这里这
种假象却完全消失了;这里所说的,是单纯的外在的相续,它只与那种有关
的结论相矛盾,据那种结论说来,只要一种力变为优势,另一种力便必定消
失。

① 第一版此处接着有下列句子,“我曾在一篇早期论文中,说明了这一主题,并指出这种区分及基于这种
区分的说明之空洞无物。”——原编者注

为了理解物体的不同的密度,同样的比率也已应用于引力与斥力;感受
性与刺激性的反比率,也要被用于生命的这些因素的不相等,来理解整体、
健康的各种规定,以及生物种类的不同。这种解释本来应该成为生理学、病
理学以及动物学的自然哲学基础,但是,由于非批判地使用这些概念规定所
夹杂的混乱与荒谬,结果很快地就放弃了这种形式主义,虽然它在科学中,
特别是在物理天文学中还是极其广泛地继续着。
因为绝对的无区别似乎可以是斯宾诺莎实体的基本规定,所以还可以
说,无区别当然是从这样的观点而是实体的,即:“有”的一切规定,以及
思维与广延等一般更具体的每个区别,在无区别和实体这两者中都被当作已
经消失。如果仍然要停留在抽象上,那末,在这深渊中毁灭了的东西,其实
有的面貌如何,根本是不相干的。不过,实体作为无区别,部分地与规定的
需要反对规定的观点有联系;它不应该仍然是斯宾诺莎的实体,这种实体的
唯一规定是否定的,即一切都被吸收到它里面去了。在斯宾诺莎看来,区分
——属性、思维与广延,还有样式、分殊以及其余一切规定——是完全经验
地引导来的;这种区分是在知性之中,知性本身也是一种样式。除了属性完
全表现实体,并且属性和内容作为广延与思维的事物的序列是同一的实休之
外,属性对于实体以及属性彼此之间便更没有别的规定性了。但反思通过作
为无区别这样的实体规定,便达到了区别;区别,那在斯宾诺莎那里是自在
的东西现在被建立起来了,即外在的区别,因此更确切地说,就是量的区别。
因此,在区别中,无区别当然像实体那样,自身仍然是内在的,但这是抽象
的,仅仅是自在的;区别对无区别不是内在的,作为量的区别,倒不如说它
是内在性的反面,量的无区别也不如说是统一体的外在的有。因此,区别也
没有从质的方面来把握,实体没有被规定为自行区分的东西,即没有被规定
为主体。关于无区别的范畴本身,下一步的结果就是:在这一范畴那里,量
或质的规定的区别分裂了,正像在无区别的发展中所发生的那样;无区别是
尺度的消解,在尺度内两个环节直接合而为一。

丙、到本质的过渡

①在有变为本质之前,绝对的无区别是“有”的最后一个规定;但是,它
还没有达到本质。它表明自身仍然属于有的范围,因为,它被规定为漠不相
关,在它那里仍然有外在的量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无区别的实有;它以此
而与自身处于对立之中,对于这个实有,无区别只被规定为自在之有的绝对,
而不被设想为自为之有的绝对。换句话说,外在的反思停留在这样的观点上,
即:特殊物是自在的或在绝对中是同一的,它们的区别是漠不相关的,不是
自在的区别。这里还有的缺点,在于这种反思并不是思维的、主观意识的外
在反思,而是区别必须扬弃自身的那种统一所特有的规定,那种统一表明白
己是绝对的否定,对它自身漠不相关,对它自己的漠不相关也和对他物同样
的漠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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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第130 页。

但是,无区别的规定的这种自身扬弃已经产生了;在建立这个规定的发
展过程中,它已经在一切方面表现为矛盾。它是自在的总体,在这个总体中,
扬弃了并包含了“有”的一切规定;因此,它是基础,但只是在自在之有的
片面规定中,它才有,于是区别、量的差别和诸因素的反比率在它那里都是
外在的。它自身和它的规定的有相矛盾,它的自在之有的规定和它的建立起
来的规定性相矛盾,所以,它是否定的总体,这个总体的规定性在自身那里
扬弃了自身,因而扬弃了无区别的基本片面性,它的自在之有。这里所建立
的是无区别真的是什么那样的东西,它是对自身单纯的、无限否定的关系,
与自身不相容,是自己对自己的排斥。规定和被规定既非过渡,亦非外在的
变化,又非在无区别那里的规定的产生,而是无区别的自身相关,这种自身
相关是它自己的和它的自在之有的否定性。

但是这样被排斥出来的规定,现在却不属于自己,不在独立性或外在性
中出现,而是作为坏节,首先属于自在之有的统一体,不曾被统一体释放出
来,而被作为基质的统一体负荷起来,并且唯一地被这个统一体充实起来;
其次,作为规定,对于自为之有的统一体是内在的,并且这些规定只是由于
统一体的自身排斥才有的。它们不像在整个有的范围内那样,是有的事物,
现在绝对只是被建立起来的事物,即绝对具有规定和意义,它们关系到它们
的统一体,因而每个规定都关系到它的另一规定和否定;——它们以它们这
种相对性为标志。

①于是,一般的有和不同的规定性的有或直接性,以及自在之有都消失
了,而统一体就是有,是直接的、作为前提的总体,因此它只是这种单纯的
自身关系,由于扬弃这种前提而有了中介,而这种前提之有与直接之有自身,
则只是这种统一体的排斥的一个环节;原始的独立性与自身同一性只是终结
的、无限的自身融合,因此,有被规定为本质;有,通过有的扬弃,是与自
身在一起的单纯的有。

① 参看第13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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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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