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中的对象不同,可以无须更加
解说便自然明了。在前一注释中,质的方面包含在方幕规定性之内;在这里,
它却像无限小那样,仅仅在算术方面对乘积而言是因数,或者对线而言是点,
对面而言是徒等等。那个必须从分立物(连续大小被想像分解为这种分立物)
到连续物的质的过渡,现在将作为加法来完成。
但是这个似乎单纯的加法,事实上自身却包含着乘法,即包含从线的规
定到面的规定之过渡,例如一个等边四边形的面积等于两条相互平行线之和
与其高之半的乘积,就最简单地表现了这一点。这个高被想像为一些应该加
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分立的大小的数目。这些大小是线,它们是在那两条作
为界限的平行线之间并与其平行;它们的数量是无限多的,因为它们应该构
成面,但又是线,为了成为有面的性质的东西,便必须随着否定而建立。为
了避免从线的总和须得出面这样的困难,便立刻把线当作面,但同时却当作
是无限细窄的面,因为它们只是以不等边四边形平行界限的带有线的性质的
东西为其规定。它们是平行的,并且以不等边四边形另外两条直线的边为界
限,于是它们就可以被想像为是一个算术极数的诸项:各项的差分,一般是
相同的,但并不需要规定,而级数的首项和未项就是不等边四边形的那两条
平行线:这个极数的总和,就是大家知道的那两条平行线与全项数日之半的
乘积。后一定量只是完全对无限多的线这一观念而言,才被叫做数目;它是
一个连续物,即高的一般大小规定性。很明显,所谓总和,同时就是积诸线
为一线(ductus lineae in lineam),即线与线相乘,按照上面的规定,就
是带有面的性质之物的发生。在长方形这种最简单的情况下,a,b 两因数中
每一个都是一个单纯的大小:但是以后即使在不等边四边形这样最初步的例
子中,便已经只有一个因数是其高之半这样单纯的东西,而另一个因数,则
相反地是由一个级数来规定的;后一因数也同样有线的性质,但是它的大小
规定性较为复杂;因为这种规定性只能由一个系列来表示,这就是说要解析
地、即算术地把这个系列总加起来;其中几何的因素是乘法,是从线维到面
的过渡的质;前一因数只是为了后一因数的算术规定才被认为是分立的,就
本身而言,它也和后一因数一样,是一个有线的性质的东西的大小。
把面想像为线之总和这样的办法,当乘法本身与结果的目的无关时,也
常常被使用。假如所从事的,是耍指出在一方程式内的大小不是定量,而是
一个比例,上面所说的情况便出现了。这是人所共知的证明方式,例如一个
圆的面积与一个以此圆的直径为大轴的椭圆面积之比,正如大轴与小轴之
比,因为这两种面积,每一个都被认为是与它有关的纵座标的总和;椭圆的
每一纵座标与圆的相应的纵座标之比,也正如小轴与大轴之比:所以得出结
论说,纵座标的总和(即面积)的比例也是一样的。那些想耍避免面为线之
总和这一观念的人,使这些纵座标成为宽度无限小的不等边四边形,这种救
急的应付是很普通而完全多余的:因为方程式只是一个比例,所似乎面的两
个线的原素,只有一个得到比较。另一原素、即横座标轴,在椭圆和圆里被
认为是相等的,是算术的大小规定的因数,即是等于1,因此,这个比例完
全只依靠一个进行规定的因素的比率。对于面的观念必须要有两维;但是在
这个比例中所应指出的大小规定,却仅仅只涉及一个因素。对这一因素加上
总和的观念,使其顺从或帮助这观念,真正说来,这是误解了此处问题所在
的数学规定性。
这里所讨论的,也包含了前面提到过卡伐列里不可分方法的理由根据,
所以它也同样得到论证,无需逃难到无限小那里。当他考虑到面时,不可分
的东西就是线,当他考虑到梭锥体或圆锥体时,不可分的东西就是平方或圆
面等等;他称那些被认为已确定的底线或底面为准尺(Regel);这是一个常
数,对一个系列的关系说,那就是系列的首项和未项:有了常数,那些不可
分的东西就将被认为是平行的,即从形状看来,它们是有同一规定的。现在,
卡伐列里的一般原理是(《几何习题》第六卷;后来的著作《习题》第一卷,
第6 页):“一切形状,无能平面的或立体的,都与它们的一切不可分的东
西成比例,并集体地(kollective)加以比较,假如王这些不可分的东西中
有一共同的比率,就分配地(distributive)加以比较。”为此目的,他只
有同底同高的形状,来比较那些与底线平行并与底线有同等距离这样作出的
诸线的比率;一个形状的一切这样的线,都有一个同一的规定,并构成形状
的全部内容。例如他以这样的方式,也证明了诸同高的平行四边形与其底线
成比例这一基本的命题;在两个形状中所作出的每两条与底线有同等距离并
与底线平行的线,是有两底线的同一比率的,所以那两个形状全部也如此。
事实上,这些线不是构成作为连续的形状的内容,而是构成在算术上应该被
规定了的内容:有线的性质的东西是这种内容的原素,必须通过这种原素,
内容的规定性才可以掌握。
这里我们便被引导去思索一种区别,这种区别之发生,是关于一个形状
的规定性究竟在哪里,即:规定性的情况或者是像这里的形状之高那样,或
者是外在的界限。假如它是外在的界限,那么,就须承认形状的连续性,可
以说是随着界限之相等或比率而来的;例如相互重合的形状之相等,是依靠
作界限的诸线相互重合。但是在同高同底的平行四边形那里,只有底这一规
定性才是外在的界限;至于引出对外在界限作规定的第二原则的却是高,而
不是一般的平行性,形状的第二主要规定,即它的比率,就依靠高。欧几里
得关于平行四边形有同高同底者相等之证明,便是把它们还原为三角形,即
外在被界限的连续物;在卡伐列里的证明中,首先是关于平行四边形的比例
性之证明中,界限一般地是大小规定性本身,它被解说为可以应用到每两条
以相等距离在两个形状中作出的线。这些与底线相等或有相等的比率之线,
集体地看来,便给予了有相等比率的形状。线的堆集观念与形状的连续性相
抵触:但是仅仅对线的考察,已经完全穷尽了问题所在的规定性。不可分这
种观念是否会引到须要依照数目来比较无限的徒或无限的平面,对于这种困
难,卡伐列里也常常给了答案(《几何学》第二卷,第一命题,注释);他
作了正确的区别,他不比较我们所不知道的无限的线或平面的数目(如已经
提到过的,那不如说是被当作辅助手段的空洞观念),而是只比较大小,即
等于那些线所包括的空间那种量的规定性本身:因为这空间被封闭在界限
里,所以它的大小也就封闭在同一界限之内:他说,连续物不是别的,正是
不可分之物本身;假如连续物在不可分之物以外,那么,它就是不可比较的
了;但是要说有了界限的连续物不能相互比较,那是不合情理的。△本△作△品△由△△網△提△供△下△載△與△在△線△閱△讀△
可见卡伐列里想把属于连续物外在存在的东西,与其中含有连续物的规
定性并单单为了比较和为了关于连续物的定理的缘故而必须强调的东两区别
开。他为此而使用的范畴,如连续物由不可分之物综合而成或由其拘成之类,
当然是不够满意的,因为这同时需要连续物的直观,或如上面所说,需要连
续物的外在存在;假如不说“连续物不是别的,正是不可分之物本身”,而
说:连续物的大小规定性不是别的,正是不可分之物本身的大小规定性,那
倒会是更正确,从而也会立刻更明白些。有些学派从不可分之物构成连续物
这一观念,得出有更大和更小的无限物这样坏的结论,卡伐列里却并不这样
做,他在以后还表现更明确地意识到(《几何学》第七卷前言)他并不由于
他的证明方式而被迫要有连续物由不可分之物综合而成这样的观念;连续物
只是随不可分之物的比例而来的。他之采用不可分之物的堆集,并不是说它
们似乎为了无限数运的线或平面的缘故而陷入无限规定之中,而是由于它们
自身有了划出界限的明确状态和本性。但是为了搬走这块绊脚石,他到底不
辞辛苦,还在专门为此而增加的第七卷中,用不杂有无限性的方式,来证明
他的几何的主要命题。这种方式把证明归结到以前引过的普通的形状重合形
式,即以前说过的作为外在空间界限这种规定性的观念。
关于这种重合形式,首先还要加上一个说语,即它对于感性的直观,简
直可以说是一种很幼稚的帮助。在关于三角形的基本命题中,设想有两个三
角形并列着,它们每一个都有六个部分,假定一三角形有三部分与另一三角
形相应的三部分相等, 那么, 就将证明这两个三角形是彼此相合的
(kongruent),即这一三角形的其余三部分也与另一三角形的那三部分的大
小相等,——因为它们借前三部分相等便彼此重合。假如更抽象地来把握事
物,那么,正是因为在两形中每一对彼此相应部分之相等,现存的才只有一
个三角形①;在这个三角形中,有三部分是被假定为已经规定的,于是其余三
部分的规定性也随之而来。规定性以这种方式将被证明往这三部分中已经完
全了,所以对规定性本身说来,其余三部分是多余的,是感性存在,即连续
性的直观的多余。用这种形式来说,质的规定性便与直观中所呈现的东西,
即与作为一个自身连续的整体,有了区别;而重合则使人意识不到这种区别。
随平行线而来和在平行四边形那里,如以前说过的,却出现了一种新的
情况,一部分是仅仅角的相等,一部分是形状的高,而形状的界限,即平行
四边形的边,却与高不同。这里突出了含糊不清之点,就是在这些形状中,
除了作为外在界限的底边这一个边的规定性而外,必须在什么程度上来把另
外的外在界限,即平行四边形的另一个边或高,当作另外的规定性呢。在两
个有同底同高的形状里,一个是直角的,一个却有很锐的角,因而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