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产生出来,并且自己又引起这种发展。”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1961 年人民出版社版,
第二卷,第97 页。——译者
① 参看第109 页
还更加确定,甚至在变中也已经有仅仅十分抽象的中介;自身中介,是在某
物中建立起来的,因为某物被规定为单纯同一的东西。——有一种原理,主
张知识的纯粹直接性,要排除中介,①对这种原理就须提醒注意中介之存在;
但是对于中介的环节,以后却不需要特别注意;因为那在一切地方、一切事
物、每一概念中都可以找到。
这种自身中介就是某物自身,它仅仅被认为是否定之否定,在它的各方
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它消融为单纯的统一,那就是有。既是某物,
所以也是实有物;它自身又是变,但是这个变已经不再仅仅用有和无作它的
环节。环节之一,有,现在成了实有,以后又成了实有物。环节之二,也同
样是一个实有物,不过它被规定为某物的否定物,——一个他物。某物作为
变,是一个过渡,其环节本身也是某物,因此它是变化(Veranderung),—
—一个已经变成了的具体物的变。——但是某物起初仅仅是在它的概念中变
化;它还没有作为进行中介和有了中介那样地建立起来;它先只是在自身关
系中单纯地保持自身,而它的否定物也同样是质,仅仅是一个一般的他物。
乙、有限
(1)某物与他物;它们首先是互不相关的;一个他物同时也是一个直接
的实有物,一个某物;否定落在两者之外。某物是自在地与其为他之有
(Sein-fur-Anderes)对立。但是规定性也属于某物的自在,并且是
(2)自在的规定,这种规定也同样要过渡为状态(Beschaffen-heit),
状态与规定同一,构成内在的同时又是被否定的为他之有,即某物的界限,
界限是
(3)某物自身的内在规定,某物因此是有限的。
第一节考察了一般实有,把它当作有的规定。所以它的发展环节,质和
某物都是肯定的规定。在这一节却正好相反,藏在实有中的否定规定发展了,
它在那里起初还只是一般的否定,第一次否定,但是现在却被规定为某物内
在之有这一主要之点,即被规定为否定之否定了。
1.某物和—他物
1.某物和他物两者首先都是实有物,或说某物。
其次,两者也同样是他物。哪一个被先提到,并且仅仅因此而叫做某物,
这是并不重要的(它们若是出现在拉丁文的一句话中,两者都叫做aliud;
“某物??他物”,其说法为alius alium;表示相互关系时,其说法为alter
alterum,亦相似)。假如我们称一实有为甲,另一实有为乙,那么乙就被规
定为他物了。但是甲也同样是乙的他物。用同样的方式,两者都是他物。“这
个”是用来确定区别和确定被认为是肯定的其物。但是“这个”也说出这样
一点,即对某物的区别和强调,也只是主观的、在某物本身以外的称谓。整
个规定性是处于这种外在的指陈之内的;甚至“这个”字眼也并不包含区别;
一切和每个某物,都恰恰既可以是“这个”,也可以是“那个”。人们以为
用“这个”就可以表示某种完全规定了的东西,忽视了语言作为知性的产物,
① 指费希特、耶柯比、谢林等人的“直接的知”。——译者
除了个别对象的名词以外,仅仅表示共相;但个别名词假如并不表示共相,
而由于这个缘故只是作为假定的、任意的东西,就像私名可以任意接受、给
予或更改一样,那么,个别名词在这种意义下,是没有意义的。
于是,他有(Anderssein)对这样规定的实有,似乎是一个异己的规定,
或者说是在一个实有之外的他物;实有之被规定为他物,似乎一部分由于第
三者的比较,另一部分仅仅是为了在它之外的他物,而不是本身如此。同时,
如上面所税,即使就表象而论,每一实有都把自身规定为一个别的实有,所
以没有一个实有仍然只被规定为一个实有,不在一个实有之外,即自身不是
一个他物。
两者都被规定为既是某物,又是他物,所以是同一的,共同还没有区别。
但是这些规定①的这种同一性,也只是落在外在的反思之中,落在两者的比较
之中;但是,和他物首先是建立起来的一样,这个他物自身固然与某物有关
系,但自身也还是在某物之外。
第三,因此要把他物当作孤立的自身关系;当作抽象的他物;当作柏拉
图的tò■teron[别一],他把别一作为总体的环节之一,与一对立,并以这
种方式,赋予他物以一种特有的本性。所以,他物唯有就它自身去理解,才
不是某物的他物,而是在它自身中的他物,即它自己的他物。——这样的他
物,就其规定说,是物理的自然;物理的自然是精神的他物;所以自然的这
种规定首先仅仅是一种相对性,通过这种相对性所表示出来的,并不是自然
本身的质,而只是一种外在于自然的关系。但是,由于精神是真的某物,而
自然本身因此又只有与精神相对才是自然,所以,就自然本身而论,它的质
也就恰恰是这样的东西,即在它(自然)自身中的他物,也就是(在空间、
时间、物质等规定之中的)外在之有的东西(Ausser-sich-Seiende)。
自为的他物是在它自身那里的他物,从而是它自身的他物,也就是他物
的他物,——所以这是自身绝不同一的、自己否定的、自己变化的东西。但
是,自为的他物仍然与自己同一,因为他物在其中变化的那个东西,就是他
物,除此而外,自为的他物就更没有别的规定;但是这个自己变化的东西之
被规定,并不是用不同的方式,而是用相同于是一个他物的方式;因此,它
在他物中不过是与自身融合为一罢了。于是自为的他物建立成为扬弃了他有
而反思自身的东西,是与自身同一的某物,所以他有既是某物的环节,同时
又是与其物有区别的东西,自己不是某物而归属于某物。
2.某物在它的非实有中保持自己,它在本质上与非实有合而为一,又在
本质上不与非实有合而为一。所以某物与自己的他有发生了关系,而又不纯
粹是自己的他有。他有既同时被包括在某物之内,又同时与其物分离,他有
是为他之有。
实有本身是直接的、无关系的;或说它是在有的规定之中。但是因为实
有自身也包括非有,所以实有又是有规定的、在自身中被否定的有,于是就
成了他物;——但又因为实有在它的否定中同时也保持了自身,所以它只是
为他之有。
实有在它的非实有中仍旧保持了自己,并且是有,但不是一般的有,而
是作为与对他物的关系的相对立的自身关系,作为与自身不同一性相对立的
自身同一性。这样的有是自在之有。
① 这些规定,指某物与他物。——译者
为他之有和自在之有构成某物的两个环节。①这里出现了两对规定:▲▲
1,某物与他物;
2,为他之有与自在之有。第一对的规定性还没有关系,某物与他物各自分离。
但是它们的真理就是它们的关系;
因此,为他之有和自在之有就是第一时规定作为同一事物的环节而建立的,
并作为这样的规定,
即:
它们就是关系,而且仍然留在它们的统一中,即实有的统一中。这样,为他
之有与自在之有,每一个都含有既在它自身那里、同时又与它不同的环节。
有与无的统一是实有,它们在这统一中就不再是有与无,——它们只是
在这统一之外才是有与无;在不平静的统一中,在变中,它们是生与灭。—
—有在某物中是自在之有。有,这个自身关系,这个自身同一,现在不再是
直接的了,而是这个自身关系,只是作为他有的非有(作为自身反思的实有)
了。——同样,非有在这种有与非有的统一中,作为某物的环节,也不是一
般非实有,而是他物,更确切地说,依据它与有的区别,它同时是对它的非
实有的关系,即为他之有。
所以自在之有第一是对非实有的否定关系,自在之有具有在它以外的他
有,并与他有对立;由于某物是自在的,所以自在之有就摆脱了他有和为他
之有。其次,自在之有本身那里也有非有;因为它本身就是为他之有的非有。
为他之有,第一是有的单纯自身关系之否定,这否定首先应该是实有和
某物;由于某物是在一个他物中或为了一个他物,所以某物就缺乏自己的有。
其次,为他之有不是像纯无那样的非实有;它之为非实有,是指向自在之有,
即指向自身反思的有,正如反过来说,自在之有也指向为他之有那样。
3.两个环节都是同一事物的规定,即某物的规定。某物是自在的,因为
它超出为他之有,返回自身。但是某物也日在地(此处所强调的是在)或在
它那里有一种规定或环境,因为这种环境是外在地在它那里,是一个为他之
有。
这就引到进一步的规定。自在之有和为他之有首先是不同的;但是,某
物在它那里,也有和某物是自在的同一的东西,①反过来说,某物作为是为他
之有那样的东西,也是自在的,——这就是自在之有与为他之有的同一,这
是依据以下的规定:即,某物本身是这两种环节的同一体,而它们在某物中
又是不分离的,——这种同一性在实有范围内已具雕形,在本质及以后内在
性与外在性的关系的研究中便更加明显,而在作为概念与现实的统一,即理
念的研究中,就最为确定了。——人们常以为一说自在,也和说内在一样,
是说出了某种高尚的东西;但是某物假如仅仅是自在的东西,那么这东西也
就仅仅是在某物那里而已;自在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因而是外在的规定。说:
在它那里什么也没有,或者说:在那里有点什么,这些话虽然含糊,却也含
有下面的意思,即在一事物那里的东西,也属于这个事物的自在之有,也属
于它的内在的、真的价值。
②可以看到自在之物(Ding-an-sich)的意义在这里很明白,那只是很简
单的抽象;但是有一时期,它却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仿佛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