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以外经验所不能导引不能较正之领域中,从事于“吾人所视为较之悟性在现象领域中所习知者更为重要其目的更为高贵”之研究。对于此类切要研究,吾人因其性质可疑,则宁愿冒误谬之危险以尝试之,而不愿就此作罢或轻视淡漠此种为纯粹理性自身所设定绝不能回避之问题,为神、自由、灵魂不灭三者。其最后目的唯在解决此类问题之学问(以及其所有一切准备)为玄学;玄学之方法,最初为独断的,此乃并未先行审察理性之能力是否适于如是伟大之事业即贸然从事者。
当吾人离去经验根据以后,对于吾人所设计建造之建筑物基础,应由绵密之研究,自行保证,凡吾人所有之知识,非先确定其由来,决不使用,所有之原理,非先知其起源,决不信赖,此固极自然者也。质言之,应先考虑悟性因何而能到达此先天的知识,及此先天知识所能有之范围、效力、价值如何等等问题,实极自然。唯此“自然”一词,吾人若指正当合理所应有者而言,则自然诚莫过于此。若吾人以“自然”一词指习见者而言,则适得其反,此类研究之所以久被忽视,乃成为最自然而最易明之事矣。盖因属于此类知识之一部分即数学久已证实其可信赖,因而对性质上与之不同之其他部分,亦有乐观之期望。况吾人一旦出乎经验范围之外,即无为经验所否定之虑。而引使吾人扩大知识之诱惑,又如是之强烈,非遭遇直接矛盾,决不能阻止吾人之进行;且此类矛盾,吾人若在所有之空想构造中加以审慎,即能避免——唯矛盾虽能避免而其为空想之构造则如故。数学关于吾人离去经验在先天的知识中所能进展之程度,实与吾人以光辉之例证。顾数学所研究之对象及知识,唯限于其能表现于直观中者。但此种情形易被忽视,盖因在思维中直观自身即能先天的授与吾人,因而难与纯然概念相区别。为此种所已证明之理性能力所误,渴望知识扩大之心遂不知有所制限。轻捷之鸽翱翔空中,感遇空气之抗阻,遂悬想在真空中飞行,当更畅适。柏拉图(Platon)以感官世界制限悟性过甚,遂鼓观念之翼,轻率离感官世界以入纯粹悟性之真空界中,其情正同。顾彼未见及竭其所有之力,实未尝有所寸进——良以未遇“彼所可据为支点能应用其能力而使悟性活动”之抗阻耳。竭其力之所能,急遽完成其思辨的结构,惟在完成后始研讨其基础之是否可恃者,比比皆是,此诚人类理性共通之运命。当其欲使吾人确信其基础之巩固,或意在使吾人废弃能危及其基础之最新研讨,乃借种种文饰之辞自解。但当实际经营此思辨的结构时,吾人何以能无所疑惧而傲然自以为贯通一切者,盖由于此种情形,即理性之大任务(或许最大任务)在分析吾人关于对象所已有之概念。此种分析,予吾人以相当数量之知识,此类知识虽仅在阐明吾人概念中之所含有者(虽在混淆状态中),但至少就其方式而言,尚足视为创见。然若就其质料或内容而言,则并未扩大吾人所已有之概念,仅分析之而已。惟因此种程序产生真实之先天的知识,理性遂深为所惑,于不自觉中,潜引入性质完全不同之主张于其内——即以完全相异之其他概念加于所与概念,且先天的加于其上。至理性何以能如是,则尚未为人所知。且此一问题亦从未为人所思及。故我即将进论此两种知识间之异点。
四 分析的判断与综合的判断之区别
在含有主宾关系之一切判断中(今仅考虑肯定的判断,至以后适用于否定的判断,则极易为之)此种关系之所以可能共有二种方法。或乙宾词属于甲主词而为包含于甲概念中之某某事物,或乙与甲虽相联结而乙则在甲概念之外。前一类我名之为分析判断后一类则名之为综合判断。分析判断(肯定的)其中宾主连结,视为相同之事物;凡其连结,不以宾主二者为相同之事物者,则应名为综合判断。前一类,因宾词对于主词之概念一无所增益,惟将主词之概念分剖成“所含在其中构成此一概念之若干概念”(虽属混淆),故亦可名之为说明的判断(Erlauterungsurtheil)。后一类则对于主词之概念加以一“其所绝末含有,且即分析亦不能自其中抽绎”之宾词;故又名之为扩大的判断(Erweiterungsurtheil)。例如“一切物体皆为延扩的”,此即一分析的判断。盖若求“与物体相连结之延扩”,则固无须逾越物体概念以外。诚以欲觅此宾词,仅须分析此物体概念即得,即我自身能意识我常在此物体概念中所思维之杂多足矣。故此判断为分析的。但若云“一切物体皆有重量”,则此宾词与我在普泛所谓物体概念中所思维者有极不同之点;故加有此类宾词,即产生综合的判断。
经验判断①就其自身而论,皆为综合的。欲在经验上建立一分析的判断,则为背理。盖当构成此分析的判断,我不必越出我之概念以外,即无须经验之证明以维持之者。因之,“物体为延扩的”之命题,乃先天的有之而非经验的。诚以在诉之经验以前,此物体概念中已具有我之判断所需之一切条件。我仅依据矛盾律,自此概念中抽绎此所需之宾词,同时且能意识此判断之必然性——此为经验所绝不能教示吾人者。反之,在普泛所谓物体之概念中,虽不能包含“重量”一宾词,但此物体概念乃由经验所有部分之一部分以指示经验之对象者,故我能将此同一经验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而使之同属于此概念。其初我能由延扩、不可入性、形体等等之属性,自分析方面以了解此物体概念(所有此种属性已包含在物体概念中)。但当还顾我所由以得此物体概念之经验,而见及“重量”常与上述云云之属性相连结,于是我将此“重量”作为一宾词而系附于此概念;惟我之系附此宾词,乃综合的,因而扩大我之知识。故“重量”宾词之所以能与物体概念综合,乃依据经验。盖一概念虽不包含在其他之概念中,但仍互相联属(虽为偶然的),成为一经验全体所有之部分,此经验自身即为直观之综合的连结。
但在先天的综合判断中,则绝无此类经验之后援(在此种判断中,并无在经验领域中探求之便益)。当我欲出甲概念之外以知乙概念与甲概念相连结,则我所依据者为何?综合之由以可能者,又为何?今以“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其原因”一命题而言。在“发生之事物”之概念中,我实思维“有一时间在其前之一种存在”,以及等等,因而从此概念能得一分析的判断。但原因概念乃在此概念之外而指与此“所发生者”不同之某某事物而言,故绝不能包含于“所发生事物”之表象中。然我何以能以“与之完全不同者”为此“所发生事物”之宾词,且何以又知原因概念虽不包含其中而又隶属于此概念,且为必然隶属之者?当悟性信其能在甲概念以外,发见与此概念性质绝异而同时又视为与之相连结之乙宾词时,悟性所依恃之“不可知等于X者”果为何?此X决非经验,盖因使第二表象与第一表象相连结,所提示之原理不仅具有经验以上之普遍性,且又具有必然性之性质,故完全为先天的,且以纯然概念为其基础者。所有一切吾人之先天的思辨知识最后之所依据,必为此综合的即扩大的原理;分析的判断固极重要而又必须,但仅在使此种确实而广大之综合(即对于固有之知识能增加真实之新知识者)所必须之概念明晰时,始重要而必须耳。②
①自经验判断至此段之末,皆为第二版所改易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则如下:
由以上所述显然如下:(一)吾人之知识由分析的判断绝不能扩大,仅我所已有之概念提示于前,而使我易于理解耳;(二)在综合的判断中,如欲知一实辞不包含于此概念中而又隶属之者,则必须于主词概念之外,别有为悟性所依据之某某事物(X)。
在经验的判断即关于经验之判断之事例中,欲适合此种要求,绝无所谓困难。此X即我由甲概念所思维之“对象之完全经验”——甲概念乃构成此经验之一部分者。盖因我在普泛所谓物体之概念中虽不能包括“重量”一宾词,但此物体概念,乃由经验之一部分以指示此完全经验;所以我能将同一经验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作为隶属之者。先由分析,我能由延扩、不可入性、形体等等以理解此物体概念(所有此种属性已包含在物体概念中)。欲扩大我之知识,我还顾我所由以得此物体概念之经验,而见及“重量”常与以上云云之属性相连结。经验即甲概念以外之X,而为乙“重量”宾词与甲概念间之综合所以可能之所依据者。
②第一版此下尚有一段:
此处尚伏有一种神秘,纯粹悟性所生知识之能进入于无制限之领域,端赖此神秘之解决,始能确实可恃。吾人今所必须从事者,乃在就先天的综合判断所固有之普遍性,以发见此种判断所以可能之根据,而得洞察所以使此类判断可能之条件,以及将此种自成一类之知识,按其来源、部类、范围、限界,组成一完备而足供一切使用之体系。关于综合判断之特点,今姑以此为限。
五 理性之一切理论的学问皆包含有先天的综合判断而以之为原理 ①①文①檔①共①享①與①在①線①閱①讀①
(一)一切数学的判断绝无例外皆为综合的。此一事实虽确实不可动,其结果虽极重要,但向为从事分析人类理性之人所忽视,已彼等所有一切推断,亦正与此事实相反。彼等见及一切数学推理依据矛盾律进行(此为一切必然的正确性之性质所要求者),遂以为数学之基本命题,亦能由矛盾律知其真确。此实一谬见。盖综合的命题虽能依矛盾律认知之,然须在“别有一综合的命题为其前提,而视为自此别一命题所推论来者”之时始然耳,至综合的命题自身则绝不能由矛盾律认知之也。
首宜注意者,所严格称为数学的命题,常为先天的判断而非经验的;盖因其具有不能自经验得来之必然性。设此点为人所否认,则我之论述愿限于纯粹数学,盖即此纯粹数学之概念,已含有不包含经验的知识而纯为纯粹先天的知识之意义。
吾人最初能以7+5=12之命题视为纯然分析的命题,以为由矛盾律自“七与五之和”一概念中推演而来。但吾人若更详加审察,则将见及此“七与五之和”一概念中,只含有二数连结为一之一事实,其中并未思及连结此二数之单一数为何数。仅思七与五之连结,决不能谓为已思及十二之概念;且即尽我之能以分析我所有此可能的和数之概念,亦绝不能在其中得十二之数。吾人须出此等概念之外而求助于“与二数中之一相应之直观”,例如吾人之五指,或(如昔格内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