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也,丙之同行当共偿之。使贾人庚有逋于辛,辛之索者不独于庚也,庚之同社皆可以索,古俗民之相联系以为责任有如此者。所最怪者,则古商贾行社所有之执抵权利,行于中叶。假如有伦敦商负伯明罕商债,不以时还。设于时,伦敦有他商在伯明罕者,则执其货以抵前负;以其同行社故。(见严译《社会通诠》国家刑法权分第十一)
这好比说,如其你我两家同在天津一个同业公会,我在上海欠他家的债,而你的货物到上海,却会被他扣来作抵,视你我如一家。那么,当时一个同业公会组织之密且强,事实岂不甚明!
试问:这与冯友兰先生书中,所举一家子石印馆,一家子铁匠铺之例,有无相似处?
五近代社会之萌芽在彼时一同兴起者,是城市自治体,通称“自由都市”。基尔特是一些职业组织;城市自治体是地方组织。亦可说,基尔特是一些经济组织;自主城市是笼罩于其上的政治组织。
古代希腊罗马文化,皆以城市为中心;近代文明更是著名的“都市文明”;只有中古不是。但中古后半期,即十一世纪末期十二世纪初期,工商业和城市逐渐复兴,便由此以渡进到近代了。工商业及城市之复兴,在色彩上亦在事实上,为一种对中古封建文化之反攻,以至将其颠覆为止。这种反功势力之本身,便是“自由空气”。如史家所说,工商业人多是从封土中逃出者,或解放者,城市之兴起,都是对封建诸侯之和平的或武力的反抗。他们(工商业人)都是“自由人”为一崭新阶级。其意味,直与一个人进身为僧侣,或进身为骑士,相近似;即所谓“布尔乔亚”者是。但他们必须结成有力团体,始能自存,始能反攻而达成其历史任务。这团体,便是上面说的两种组织;两种组织互有助长作用,而同为他们所凭借。在团体作用上说,基尔特对内干涉较强,自主城市对外之抵抗较强。二者同为集团生活之好例,后者更为进步的团体生活之导源。
城市复兴之初,各地莫不趋向自主(大抵皆先备城防,特设司法),但其后来成就则等差不齐。极盛时期,有些大城市俨同一个独立国家,有主权,有海陆军队,对内施行统治,对外宣战媾和。他们不独讲求其市政,并且讲求外交。据说今日国际间一些外交方式和技术,还是沿自那时的。临末入于近代以来,各民族国家一个一个成立,许多城市先后并合在内,而保有一种地方自治。如日耳曼境内汉堡等三大都市,直迟至十九世纪初乃并入德国。假若除去初兴及监末不论,中间至少约四百年,为这些数不清的城邦与封建诸侯相争,又彼此间争锋之时。中古欧洲千余年扰攘,其后半期当以此为有力因素。近代西洋人的国家意识及其爱国心情,首先养成于这范围较小而亲切确实的地方,而后扩大起来到民族国家。特别是他们的政治能力(组织国家的能力),都在这里养成。
前段只说了基督教如何引起斗争,予集团生活以血的锻炼;而于基督教自身之团体组织,还没有说。然而这里却是西方人学得了团体组织之本。第一,于此确识个人隶属团体,团体直辖个人。第二,于此公认团体中个个人都是同等的。此其重要,可说非常重要。中国所缺乏的,就是这个。——就是没有机会有此认识。至于教会内部组织从大单位到小单位自成系统,此可不叙。我们只引录何炳松教授《中古欧洲史》第十六章之一段话于此:自罗马帝国西部瓦解以后,西部欧洲制度之最永久而且最有势力者,莫过于基督教之教会。(中略)中古史而无教会,则将空无一物矣。(1)(何炳松《中古欧洲中》,商务出版。此段首句采自第25页。以下见第127页及129页。)
中古教会与近世教会(无论新教或旧教),绝不相同,言其著者,可得四端:第一,中古时代无论何人均属于教会,正如今日无论何人均属于国家一样。无论何人不得叛离;不忠于教会者可以死刑处之。
第二,中古教会除广拥土地外,并享有教税。凡教徒均有纳税之义务,正与今日吾人捐输国税者同。
第三,中古教会实无异国家,既有法律又有法庭,并有监狱,有定人终身监禁之罪之权。
第四,中古教会不但执行国家之职务,且有国家之组织。教皇为最高立法者,亦为最高司法者,统治西部欧洲一带之教会,政务殷繁。凡教皇内阁阁员及其他官吏合而为“教皇之朝廷”(Curia),各地教会文书往来,以拉丁文为其统一之文字。
引寻这一段话的用意,只在让人想见彼时教会之强大,生息于其中之西方人将受到怎样的教训与磨炼。
第四章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一西人所长吾人所短团体与个人是西洋人的老问题;全部西洋史几乎都表见在这问题上面。他们在这问题上所受教训及锻炼既多,自然有许多长处。这许多长处,亦可分两面来看。关于个人一面的,且容后谈。关于团体一面的,可以约举为四点:第一,公共观念;第二,纪律习惯;第三,组织能力;第四,法制精神。
这四点亦可总括以“公德”一词称之。公德,就是人类为营团体生活所必需的那些品德。这恰为中国人所缺乏,往昔不大觉得,自与西洋人遭遇,乃深切感觉到。距今四十五年前梁任公先生倡“新民说”,以为改造社会,挽救中国之本。他第一即揭“公德”为论题,已予指出。今在本书讨究工作上,还要不放松地说一说。
先从末后第四点说起,此处所云法治精神,盖就西洋人之执法与中国人之徇情,对照而说。在大团体中一办公机关,应付众人,处理百事,只有订出律条而拘守之,无论什么人来一律看待。然后乃少费话,免纠纷,公事进行得快,而秩序以立,群情以安。其中虽不免忽视个别情形,而强不齐以为齐,竟不洽情不中理者。却是不如此,大事小事都将办不成。法治之必要即在此。然而在家庭间亲族间就不然了。一家之中,老少,尊卑,男女,壮弱,其个别情形彰彰在目,既无应付众人之烦,正可就事论事,随其所宜。更且以密迩同处,一切隐微曲折彼此无不了然相喻,难以抹杀不顾。而相亲如骨肉,相需如手足,亦必求其细腻熨帖,乃得关系圆满,生活顺畅。此时无所用其法治,抑且非法所能治,虽无所谓为徇情,而凡所斟酌,却莫非情致不同。
⊙⊙網⊙文⊙檔⊙下⊙載⊙與⊙在⊙線⊙閱⊙讀⊙
徇情的问题,是在较大范围中乃发生的。此因其一面范围渐大,人数渐众,颇非随便应付得了,渐有用法之必要;另一面则亲疏厚薄,其间自有差别,尚难尽舍人情而专用法。中国人的生活,既一向欹重于家庭亲族间,到最近方始转趋于超家庭的大集团;“因亲及亲,因友及友”其路仍熟,所以遇事总喜托人情。你若说“公事公办”,他便说你“打官话”。法治不立,各图侥幸,秩序紊乱,群情不安。当然就痛感到民族品性上一大缺点,而深为时论所诟病了。
次说到组织能力。此所谓组织能力,即指如何作团体一分子的能力,其要素在对于团体之牢韧的向心力,和耐烦商量着向前进行的精神。有人说“中国人不是自暴自弃,就是自尊自大;他或者不要发言权不要监督权,乃至不要自由权作一个顺民亦可以,或者就是要想作皇帝的,乃至想给他皇帝也不作的。”(1)(见傅大龄《真正中国人及其病源》一文,《国闻周报》第9卷17期。)这种情形,确随处可见。例如近几十年自有“有限责任股份公司”这种组织以来,往往都是极少几个人把持其事,多数股东不闻不问,听受支配。只要分到股息,心满意足,假如亏折,自认晦气而已。除非蓄意寻事,鲜有考研内情,查问帐目的。又如民国七八年以来,各地学生会,其中热心的废寝忘食,真可牺牲一切;但事情必须听他主张。如果他的主张行不去,他的意见没人听,马上心灰意懒,好歹不问了。赌起气来,闹到分裂散伙亦可以;相持不下;将团体之事搁起来不进行亦可以。又如乡镇地方之事,由地方官以命令行之,大家听从没有话说;或由一二领袖作主,亦可行得通。一旦地方官好意召集众人,以问题付之公议解决,往往就议论歧出,商量不到一处,事情反而办不动。此时再下命令,他们亦不愿听了。总之,或者受人支配作一个顺民;或者让他做主,众人都依他的。独于彼此商量大家合作,他却不会。凡此种种,例证甚多。时论所讥“一盘散沙”,“没有三人以上的团体,没有五分钟的热气”,大抵指此。
其实,这是不足怪的。中国人原来个个都是顺民,同时亦个个都是皇帝。当他在家里关起门来,对于老婆孩子,他便是皇帝。出得门来,以其巽顺和平之第二天性,及其独擅之“吃亏哲学”(见后),遇事随和,他便是顺民。参加团体众人之中,不卑不亢的商量,不即不离的合作,则在他生活中夙少此训练(尤以士人生活及农人生活为然)。
往者胡石青先生(汝麟),在民国初年尝遍游全球各地。特别是北美、南美、南太平洋多有华侨之处,他都到过。他常爱谈所见华侨故事,而结论说:华侨的才干非他侨民(例如日本侨民)所及,亦非其当地人所及。不论干哪一项事业,皆能有他的表见;乃至当强盗,作乞丐,亦复出色当行。但有一点:这都是其个人本领,而非成功于群策群力的组织。就因在团体组织上不如人,又得不到国家保护,终为日本侨民所胜,为当地人之所欺。--这真是很好例证。处此竞争世界,中国人所以归于劣败者,其最大原因实在此。
组织能力缺乏,即政治能力之缺乏;盖国家正不外一个大团体。四五十年前梁任公先生尝论中国人无政治能力,而辩其非困于专制政体。他反诘说:若谓为专制政体所困,则何以专制政体所不能及之时如鼎革之交,专制政体所不能及之事如工商业如教育等,专制政体所不能及之地如殖民海外,特别是如百年前之旧金山者,均无所表见(1)(见梁氏所著《新民说》。华人之移植旧金山系以帆船而往,远在1851-1874年间,距美国开国不过数十年耳。)。另在其《新大陆游记》中略点出其理由说,中国有“族民”而无西洋之“市民”,有族自治或乡自治而无西洋之市自治。西洋之市自治为其政治能力之滥觞,而中国之族自治乡自治则其政治能力之炀灶(1)(此梁氏原著词句,滥觞为导源之意,炀灶为前人掩蔽后人之意。),虽于中西社会演进之两条路,尚未言之深切著明,而所见正自不差了。
再其次,论纪律习惯。所谓纪律习惯,盖指多人聚集场面,无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