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如果费希纳(Fechner)的常性原则13控制着生命是正确的——这原则包括继续下降趋向死亡——那么,常性原则就是爱的本能的要求,性的本能的要求,在本能需要的形式中阻止下降的水平和引进新的紧张。本我,在快乐原则的指导下——就是说根据痛苦的知觉——用种种方法挡住这些紧张。它这样做首先是尽可能快地按照末解除性欲的力比多的要求——努力满足直接的性趋向。但是,它是以一个更全面的方式在与一个满足的特殊形式的关系中这样做的,在这个关系中所有的成分都需要汇集——通过性物质的发泄;可以这么说,这个性物质是性紧张饱和的媒介物14。在性行为中,性物质的射出相当于躯体和种质分离的意思。这说明随着完全的性满足而来的状况活象消亡的状况,也说明死亡与一些低级动物的交配行为相一致的事实。这些造物在生殖的行为中死去,因为爱的本能通过满足的过程被排除以后,死的本能就可以为所欲为地达到它的目的。最后,正如我们看到的,自我为了它自己和它的目的依靠升华一部分力比多,在它对紧张作控制的工作中援助了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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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越唯乐原则》(1920年)。
2 弗洛伊德一贯持有本能二元的分类观点,这可以在《超越唯乐原则》(1920年)第6章结尾的大段注释中看到。(《标准版全集》第18卷第60页)另外,见《本能及其变化》(1915年)的编者按语中的历史概述(《标准版全集》第14卷第113-l6页)
3 弗洛伊德在《受虐狂的心理经济问题》中又回到这个问题上来(见《标准版全集》第19卷第163页)
4 关于施虐狂的结果,在《超越难乐原则》(1920年)中有所提示。见《标准版全集》第18卷第54页。
5 见弗洛伊德论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癫痫发作的文章(1928年)
6 弗洛伊德在《抑制、症状和焦虑》(1926年,《标准版全集》第20卷第114
贝)中又提到这一点。
7 其后的论述见《本能及其变化》(1915年,《标准版全集》第14卷第136—140页)中关于爱与恨的关系的较早的论述。较晚,在《文明及其不满》第5、第6章中也有同样的论述(1930年)。
8 见第186页注3
9 弗洛伊德在他关于戏谑的著作的最后一章中讲过这个故事(1905年《标准版全集》第8卷第206页
10 见附录(二)(第214页)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
11 见第190页注①
12 实际上,在我们看来通过爱的本能的力量,直接朝向外部世界的破坏本能才从自己转开.
13 见《超越唯乐原则》(《标准版全集》第18卷第8—10页
14 弗洛伊德关于“性物质”(sexual substances)的作用的观点在《性欲理论三讲》第三篇的第二部分中可看到(1905年,《标准版全集》第7卷第212—216页)
第五章 自我的从属关系
我们的题材是错综复杂的,这该是下述事实的托辞:这本书中没有一章的标题与它们的内容非常相符,当我们转向题目的新的方面时,我们经常要回到那些已经论述过的事情上来。
这样,我们反复谈到:自我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于自居作用,这个自居作用取代了被本我抛弃的精力贯注;在自我中,这些自居作用中的第一个总是作为一种特别的力量行动着,并以超我的形式从自我中分离出来,以后当这个超我逐渐强大起来时,自我对这样的自居作用的影响的抵抗就变得更厉害。超我把它在自我中的地位,或与自我的关系归于一个必须从两个方面考虑的因素:一方面,超我是第一个自居作用也是当自我还很弱时所发生的自居作用;另一方面,超我是奥狄帕司情结的继承者,这样它就把最重要的对象引进自我了。超我与后来改变了的自我的关系与童年最初性阶段和青春期以后的性生活的关系大略相同。虽然超我易受所有后来的影响,然而它通过生活保留着父亲情结的派生物所赋予它的特性——即与自我分离和控制自我的能力。它是自我以前的虚弱性和依赖性的纪念物,成熟的自我仍是超我支配的主要对象。自我服从于超我的强制规则,就象儿童曾被迫服从其父母那样。
但是从本我的第一个对象精力贯注和从奥狄帕司情结而来的超我的派生物对超我来说更有意义。正如我们己说明过的,这个派生物使超我与本我的种系发生的获得物发生了关系,并使超我成为以前自我结构的再生物,这个再生物曾把它们的沉淀物遗留在本我之中。这样,超我始终很接近本我,并能够作为本我的代表面对自我而行动。超我深入本我之中,由于这个道理,它比自我离意识更远。1
由于我们转向某些临床病例,我们将会很好地审查这些关系,虽然这些临床病例失去新奇感已经很久了,但是还需要对它进行理论上的讨论。
在分析工作中,某些人的行为表现出一种非常奇怪的方式。当人们满怀希望地对他们讲话或表示对医疗进展的满意时,他们却流露出不满,他们的情况总是向坏的方向发展。人们开始把这种情况看作挑衅和证实他们比医生优越的企图,但是后来人们开始采取一个更深入、更公正的观点。人们开始确信,不仅这些人不能忍受任何表扬或赞赏,而且他们对治疗的进展作出相反的反应。每一个应该产生的并在其他人中已经产生了的局部结果,在症状有了好转或暂时中止发展的情况下,在他们身上却暂时导致病情恶化;他们在治疗中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更加恶化。他们表现出人们所知的“负性治疗反应”。
无可怀疑,在这些人身上有某些东西坚决与恢复健康相抵触,康复临近使他担心,好象它是一种危险。我们已经习惯于说在他们身上对病的需要较之恢复健康的愿望更占上风。如果我们按照常规来分析这种抗拒——甚至在容忍他对医生持挑衅态度和从病情中得到好处的种种形式的固着以后,抗拒的大部分仍会留下来;在所有恢复健康的障碍中它呈现为最强大者,比我们熟悉的那个自恋性无接触(narcissistic macessibility)的障碍更强大,它表现为对医生的抵触态度并依恋着从病情中所得到的利益。
最后,我们开始发现我们所论述的东西可以称为“道德”因素,一种罪恶感,它在病情中寻求它的满足并且拒绝放弃痛苦的惩罚。我们把这个令人失望的解释当作最后定论是正确的。但是仅就病员而言,这罪恶感是沉默的;它没告诉他他是有罪的;他没有感觉到有罪,他只觉得有病。这个罪恶感只是把自己表现为对恢复健康的抵抗,这个抗拒非常难以克服。要使病人相信这个动机存在于他持续有病的背后也是特别困难的;他顽固地坚持这个更加明显的解释:分析的治疗不适合他的病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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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进行的描述适用于这种事态的最极端的例子,但是在许多病例中这个因素只在很小的程度上被计算在内,也许在所有相对严重的神经症病例中也是如此。事实上,在这种情况里恰恰可能是,自我典范的态度和这个因素,决定着神经症的严重程度。因此,我们应毫不犹豫地更充分地讨论罪恶感在不同的条件下表现自己的方式。
对通常的有意识的罪恶感(良心)作出解释并不困难;它建立在自我和自我典范之间的紧张之上,它是自我用它的批评能力进行谴责的表现。在神经症中人们熟知的自卑感可能离这种罪恶感不远。在两种我们很熟悉的疾病中,罪恶感过分强烈地被意识到;在这两种疾病中,自我典范表现得特别严厉,经常以残酷的方式激烈地反对自我。自我典范的态度在这两种情况下,即在强迫性神经症和忧郁症的情况下,除了表现出这个共同点以外,还表现出很重要的区别。
在强迫性神经症的某些形式中,罪恶感太嘈杂,但又不能面对自我为自己辩护。因而病人的自我背叛了罪恶的污名并在与这污名断绝关系时寻求医生的支持。默认这污名是愚蠢的,因为这样做是没有结果的。分析最终表明超我受到了对自我来说是未知过程的影响。发现真正在罪恶感底层的被压抑的冲动是可能的。这样,在这种情况中,超我比自我更知道无意识的本我。
在忧郁症中,超我获得了对意识的控制这种印象更为强烈。但是在这里自我不敢反对;它承认它的罪恶并甘受惩罚。我们了解这个区别。在强迫性神经症中,所谈论的是存在于自我以外的反对的冲动,而在忧郁症中,超我的惩责对象通过自居作用被带到自我之中。
为什么罪恶感在这两种神经症中能具有这么强大的力量,这确实还不清楚;但是在这种事态中谈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另一方面。等我们论述了罪恶感保持无意识的另一些病例之后,我们再进行这方面的讨论。
罪恶感的问题基本上是在歇斯底里和歇斯底里式的状况中发现的。这里,使罪恶感保持无意识的机制是容易发现的。歇斯底里自我挡住令人苦恼的知觉,它的超我的批评正是用这令人苦恼的知觉来威胁它,同样,在这个令人苦恼的知觉中歇斯底里自我习惯于挡住不可容忍的对象精力贯注——依靠压抑的行为。所以,正是自我才对保持无意识罪恶感负责。我们知道,一般来说,自我的职责是按照它的超我的命令执行压抑;但歇斯底里是一种自我调转同一个武器来对抗其严厉的监工的情况。正如我们所知,在强迫性神经症中,反相形成的机制占支配地位;但是这里(在歇斯底里中)自我只是成功地对罪恶感涉及的材料保持疏远。
有人会进一步大胆地提出假设:罪恶感的大部分一般必须保持无意识,因为良心的起源与属于无意识的奥狄帕司情结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有人喜欢提出自相矛盾的主张:一个正常人既比他所相信的更无道德,也比他所知道的更道德(这一主张的前半部分基于精神分析学的发现),那末,精神分析学是赞成起来反对后半部分的。3
无意识罪恶感的增长会使人们成为罪犯,这一发现是令人惊讶的。但这毫无疑问是一个事实。在许多的罪犯身上,特别是在年青罪犯的身上,人们可能发现在犯罪以前存在着非常强大的罪恶感,所以罪恶感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它的动机。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