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说:我们的日子为什么这么难?》作者:郎咸平_第10頁
在线阅读
上─页第10/36页 下─页
且包装里还有说明书,在说明书里也详细地注明了,“此产品不可替代药物,但具有帮助解决牙龋问题、修复粘膜损伤、营养牙龈、改善牙部健康的作用”。
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看到霸王和云南药业都说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它们都没有明白一点,我们追究的其实并不是产品合不合格,而是它们做了虚假宣传。它们之所以老是从合不合法的角度辩解,明显是因为根本没有搞清楚自己到底犯了什么错。不知道大家有没想过,这种现象的背后是不是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这种虚假宣传在我们中国总是屡禁不止?是我们执法不力,还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都不是!
二、我们究竟错在哪里

在我们内地出现三聚氰胺事件的时候,有不少人都跑去香港买奶粉。为什么?是因为我们相信香港食物的质量,能在香港上架销售的商品,一般不会有质量问题。怎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别?这是因为香港对违法事件的处罚非常严厉,大家都不愿意冒这个险。而且香港政府在问题出现后都会持续跟进,一直到问题被彻底解决掉。内地呢?从以往的事件看,基本上都是三天热乎劲,只要过了风头就没事了,政府也不会一直揪着不放。看看我们对三鹿事件的处理吧。三鹿出了这么大的问题,我们的处理结果是什么?21人被判刑,其中2人被执行死刑,石家庄市长被撤职。读者觉得这个处罚够重吗?他们毒害我们那么多无辜的孩子,对这些连这种事情都干得出来的人,怎么处罚都不为过。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案子就这么结束了,没有人再去调查了,而且根本没有人去做系统的报告,去探讨为什么会出事。那些避过风头的人也都开始复出了,例如,被记大过的原河北农业厅厅长刘大群调任邢台市担任市委副书记兼市长。更为可怕的是,2008年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并没有全部销毁,2010年7月,甘肃、青海、吉林三地出现的三聚氰胺奶粉,经调查被发现竟然是三鹿奶粉重新加工的。由此你就可以看出我们到底有没有吸取过教训,我们从来都不知道什么叫前车之鉴。
我们再来看看香港在碰到这种事情的时候,是怎么处理的。


背景提示
香港毒奶粉事件。2008年9月11日“毒奶粉”曝光,香港政府当天即全面检测市场上的奶制品。11天后,特区政府紧急颁布《2008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乳制品三聚氰胺浓度不得超过每公斤1毫克,而其他食物可容许的最高浓度不得超过每公斤2.5毫克,标准比欧美还要严厉。此后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每天都公布新的检验结果,并且率先检验出了鸡蛋里面含有三聚氰胺,然后就是伊利雪糕、朱古力夹心饼干等等。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刻下架。

香港就是这样处理问题的,而且出了问题一定会跟进,它的目的是要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香港的这一措施,一个月就见到了效果,他们在接下来的11月1日又检测了63个品种,包括奶和奶粉、婴儿食品、鸡蛋和面粉样本,结果显示全部合格,包括从内地进口的。直到现在,香港食物安全中心仍然是每天都公布检测结果,每个月出一份食物安全报告。所以,我们现在在香港再也看不到与三聚氰 胺相关的产品。
我再举个例子,看看香港在面对此类事件的时候,是怎么做的。2004年的时候,香港有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在1月至3月间,香港发生了25起雪卡毒食物中毒事件,引起了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署的重视。随即在5月25日,就此事在立法会进行讨论,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原来雪卡毒中毒是因为吃珊瑚鱼,但这些鱼进口到香港的时候都是活的,香港当时也没有关于活海鱼进口的法律法规。他们就决定实行一个政策:“从新开发捕鱼区进口珊瑚鱼前,先进行雪卡毒素测试;加强珊瑚鱼的自愿申报制度及抽样检查的规定。”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中国内地的话可能就没有下文了。为什么呢?因为这种事情在内地是不需要官员负责的,和这些官员头上的乌纱帽也没有多大关系,因为这不是由于某人的过错而引起的。但是在香港,它们就没有敷衍了事。7月13日,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又重新开会,检讨之前的这个措施是不是有效。并且开始向澳洲学习防范此类事情的经验,同时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并且订立了相应的规章。12月14日,鉴于实际情况,立法会建议推出强制性规管珊瑚鱼计划。实施《进口和售卖供人食用的活海鱼作业守则》,包括进口许可证、固定的鱼货卸运码头、强制保存记录、禁止售卖某些产品等。2005年7月12日,立法会再次开会对《进口和售卖供人食用的活海鱼作业守则》进行检讨。它们就是这样连续性地进行检讨,再连续性地评估它的效果。直到最后发现确实起到了作用,才算告一段落。请问我们内地能做到这一点吗?
从上面香港对这两个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香港和内地的区别。香港在面对一个事情的时候,态度是什么?是能够从前到后持续跟进,而且不断改进,目的呢?就是要让老百姓满意。一旦有什么安全事件,监察部门一定会在第一时间披露,而且后续工作一定会跟进,直到彻底解决问题,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对老百姓负责。再看看我们内地,三鹿奶粉事件过去后,根本就没有人再理了,可能对监管部门来说,如果再出了什么事,无非就是再重新杀个人,重新撤掉两个官员而已。


三、媒体的底线:谁来捍卫我们的利益

现在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政府,还有媒体。媒体报道的底线是什么?如果媒体报道有瑕疵,它们要不要承担责任?美国法院曾经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中确定了一个“真实恶意”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是说,如果公职官员或者公众人物要告媒体诽谤的话,就必须证明媒体要么“明知故犯”,要么“严重失职”。也就是说,要么媒体明明知道内容是虚假的但仍然刊登,要么就是媒体对报道的内容有疑问,但却没有去核实真相。≡≡
我们再仔细回顾一下这个《纽约时报》案。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是美国宪政史上一座里程碑,这件事情的起源是当时一个民权组织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整版,刊登《请倾听他们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只不过部分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结果遭到了地方警官沙利文的投诉,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确立了刚才我说到的—“真实恶意”原则。就是说,作为公共官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致使其个人名誉受到可能的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线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确实恶意”,“确实恶意”就是说要么非常清楚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就知道广告内容为假,但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已经怀疑了内容的真实性,但是不作为,不去核实事情真相。如果任何一点你都做不到,那么媒体就是受保护的。后来这一原则不仅适用干公职人员,还适用于公众人物。

背景提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方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讼诉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样会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来,美国法院对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是非常偏袒的。在美国上下,普遍认同这个原则,那就是对于公众事务,应该多多地辩论,这种辩论应该是毫无拘束的、很有活力的,是一种广泛而公开的辩论,而且还可以对政府和公职官员进行抨击,哪怕你的言词有多激烈、语调有多尖刻,甚至让政府和官员感到很不爽,这都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我们国家的话,情况就不是这样了。我们的法律对媒体的保护根本不够。我先讲两个法院判决正确的例子,2006年的时候,有一个叫文清的,当时是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她告重庆商报社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胜诉了。你看我们法院是怎么判决的?“法院认为,重庆商报社未能证明其在刊登《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央视主持人文清跩什么》一文时,向此前网上撰写文清处理交通事故的作者进行了核实,也不能提供与报道对象文清进行核实的相关证据。据此,法院认定重庆商报社未尽审查义务,报道缺乏事实依据,内容严重失实,足以给文清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严重损害其名誉。”我们不能说这个判决不对,因为它本身是合理的,只要读过新闻学的学生都知道,媒体对某一事件报道之前,对消息的真实性,是需要至少找两个以上的资料来源相互印证的,如果不这样的话,那就是“真实恶意”。
第二个例子是《体坛周报》曾经报道说,传闻某国脚涉嫌赌球。这篇文章又被《东方体育日报》引用,它们以《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为题进行了报道。范志毅就此告《东方体育日报》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后来事实证明,《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并非主观臆断,因为它们在报道之前,搜集了12份真实的新闻证据,法院最后驳回了范志毅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实也很清楚,说媒体报道的内容可能不是完全反映了事实,但是因为《东方体育日报》有12份新闻作为证据,所以不符合“真实恶意”的原则。
霸王事件被媒体报道出来之后,霸王动不动就说要告媒体,这种做法其实挺可笑的。对于媒体来说,报道这个事件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霸王到现在也没有搞清楚状况。媒体报道这一事件是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的,媒体根本就没错,你企业有什么理由告人家?而且只要媒体既没有捏造事实,又没有蓄意诽谤,那这种报道就是没有问题的。其实就算媒体的报道和事实并不完全一致,有一些瑕疵,但只要能说明这些信息的来源,或者能根据多个信息来源互相印证,那么媒体就算尽到了责任,就可以发表这篇文章。其实,对于我们的媒体来说,想要真正做到言论自由,想说什么就能说什么,那还是需要很长的路要
上─页 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