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大危机的背景有更好的理解,对此进行探讨是至关重要的,而我们对这一点实在是知之太少了。我们的探讨将从长江下游地区开始,因为这里正是叫魂危机最初发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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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艾特韦尔的著作为人们理解晚明经济中白银货币所起的作用打开了通路。尤其请参见他所著《关于中国与日本“十七世纪危机”的一些观察》,载《亚洲研究杂志》,第45卷第2期(1986年),第224
页;以及他的《关于白银,对外贸易以及晚明经济的笔记》,载《清史公报》,第3卷第8期(1977年),第5页。关于货币供应及其在十七世纪的影响,参见魏斐德《中国与十七世纪的危机》。载《帝制晚期的中国》,第7卷第1期(1986年),第1一26页。关于清代货币供应的一般情况,参见傅格尔:《清初中国的中央货币政策与云南的铜矿生产,1644-1800年》,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林满红:《货币与社会:十九世纪初中国的货币危机与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哈佛大学1989年博士论文。
②韩书瑞和罗斯基:(十八世纪中国社会),第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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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下游社会
这个地区位于中国的东部与中部,通常被称为江南地区,是现在被我们称为长江下游的大地区的繁华核心。在分省地图上。这一核心区域包括江苏南部,安徽东部的一角,以及浙江北部。①人们常常以这个中国最发达的经济区域为背景,对十八世纪中国的商业扩展进行论述。中国最为繁荣的地区经济已在这里存在了七八百年;诸如商品化的农作物生产以及专门化的市场之类构成中国帝制晚期经济的特点,也在这里最清楚地表现出来。事实上,由于这个地区内各地的经济都达到了高度的专门化,以至于粮食产量过低,难以满足当地人口的需要。于是,江南的许多城镇成为大规模地区间谷物交易的集散地。进入十八世纪后,每年都有足够为三四百万人食用的稻米从长江中上游各省运往苏州、松江和太仓周围的各个商镇。②这些稻米最终将抵达遍布华东的各个缺粮地区。据十八世纪初叶一个观察者称:福建之米,原不足以供福建之食,虽丰年多取资于江浙,亦犹江浙之米,原不足以供江浙之食,虽丰年必仰给于湖广。数十年来,大都湖广之米镇集于苏郡之☆★☆★☆★☆★①由施坚雅所提出的地区性体系的分析方法,是当代影响最大的方法上的尝试,其目的在于能够对中国经济作功能上的区分,同时将这种区分同政治行政体系联系起来。参见施坚雅:《十九世纪中国的地区性城市化》,载施坚雅与艾尔文编:《帝制晚期中国的城市》,斯坦福大学出版杜1977年版,第211~252页。
②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杜1988年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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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轿,而枫挢之米,间有上海、乍浦以往福建。故岁虽频裢,而米价不腾。①在制造业方面,江南财富的基础是纺织业。长江下游生产的纺织品在全国均有市场。丝绸是领衔的出口产品,为生活日益奢华的官僚及学界与商界上层人士所穿用。这一规模宏大的工业是以数以百万计的农民家庭的手工劳动为基础的。江南社会已经高度商业化,其市场网络则与农民的家庭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说那里存在着“与世隔绝的”或“单个的”地方经济(这里指的是过去人们对于中国乡村的一些错误看法),简直是不可想象的。极而言之,乡村与市镇的结合,也意味着它受到了手工业的某种支配。在这个人口高度密集的地区,要使得依然不断增长的人口能够在一再缩小的耕地面积上生存下来,家庭的每个成员都不能闲着,而必须为市场生产一点什么东西。
我们可以看到,早在十五世纪就有人对于纺织业的生活作过这样的记载:纺织不止乡落,虽城中亦然。里妇晨抱纱入市,易木棉以归,明旦复抱纱以出,无顷刻之间。织者率日成一匹,有通宵不寐者。田家收获,输官偿息外,不卒岁室庐已空,其衣食全赖此。②☆★☆★☆★☆★①蔡世远认为,政府应当放开对于福建稻米出口的限制。令人遗憾的是,米价的稳定并未能持久。转引自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第63页。
②《正德华阳县志》,转引自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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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帝制晚期这种乡村与市镇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社会特点,不仅反映在已经高度商业化的江南,也在其他一些并没有那么发达的地区表现出来。①在这一时期的经济中,白银与铜钱之类的货币充溢,这不仅使得进出城市的人口流动成为可能,甚至还成为一种必要。事实上,每个农民家庭都在当地市场上从事交易,同时又通过当地市场与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市场联系在一起。对处于前现代的中国工业来说,这意味着,即便没有大规模的城市化发展,人们仍能从事广泛的、高度理性化的生产活动。虽然,在像南京这样的地区性大都市里,确实有着不少大工场和大批城市劳工,但普遍存在于各地的,则是一种复杂精细的外包工制度,其基础则是由缺地农民的妻子儿女们所从事的手工劳动。他们可以居住在自己的村子里!,同时却直接参与大生产体系的运作。
劳动力的解撤
十六世纪以来的商业发展是伴随着一个更为自由的劳动力市场的出现而来的。土地的租赁正朝着地主与佃户之间长期契约关系的方向变化。到十八世纪,永久租佃权已在一些地区出现(在一种双重产权制度下,不同的人可以分剐拥有田面与田底的产权)。明朝初年曾实行过一种世袭身份制度,数以百万计的人均需特别注册,并被迫在特定的行业中为政府工作。满清征服中国后不久,这种制度便被正式废除了。最重要的是,从十六世纪开始的税制改革,通过特地税与劳役税合并、统一以土地为基础收税,完全废除了平民百姓的强迫劳役义务,政府则转而通过雇佣劳力来获得劳役服务。确实,到了十八世纪,挣取工资的劳动力已成为商品化经济的一种既显而易见又必不可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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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标准的市场化社区”的经典描述,是以施坚雅在成都平原所作的实地考察为基础的。虽然其他地区的情况肯定会有所不同,但“市场化社区”作为一个概念已为关于较早时期的历史研究所证实。参见施坚骓:《乡村中国的市场与社会结构》(第一部分),载《亚洲研究杂志》。第24卷第1期(1964年)。第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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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形式上平等的精神,本已受到了经济的强大推动,又在清政府于十八世纪二十年代宣布实行“除贱为良”并推行百姓平等的一般性政策时进一步体现出来。我在上句话中强调“百姓平等“,这是因为十八世纪的中国仍然是一个等级差别极大的社会,高高在上的权贵们同其他人是相互脱离的。可是,通过这些法令而获自由身份的人数虽然很少,但由于其象征性的意义,却使得采取这一行动显得相当值得。很显然,“除贱为良”的目的在于通过废除平民中的“贱人”身份,使得“臣民”这一群体不因其中特殊下层社会集团的存在而显得杂乱无章。对于这些法令为什么会在十八世纪二十年代发布的确切原因,我们仍不很清楚。但从更一般性的角度来看,这肯定同满人对汉人上层地主的不信任有关(这些被解放的奴仆正是依赖这些上层地主为生的);同时,这样做既是对汉人长期以来划分社会等级的做法的一种嘲弄,也表达了征服者的某种“仁慈”,从而使得满清政权能够更好地高居于相对来说已无显著差异的芸芸众生之上。给予平民以形式上平等的做法。同清代第三位皇帝——弘历的父亲胤禛的专权行为与理性思维风格是一致的。“除贱为良”法令所使用的语言暗示,诸如山陕乐户或安徽伴当之类的奴役状态的存在,并没有历史上的特殊依据,因而,在宏大的清帝国面前,所有的平民本来便是平等的。在写到广东省被人视为卑贱的船民胥户时,胤禛宣布道:“胥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屏弃之理。”
新近的一本研究著作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最重要的是”,当这些人获得自由身份后,“便可以利用扩大的劳工市场,并且随意改换雇主”
在一个生活在二十世纪的西方人看来,不受约束的劳工市场,以及个人依赖他人程度和受奴役程度的下降,都是极富号召力的现象,并与“自由”与“进步”联系在一起。但它们对于一个生活于十八世纪的中国人的心态所发生的影响,却可能不尽相同。勿庸置疑,对于那些正为能在小块土地上生存下去而挣扎奋斗的家庭来说,它们亟需出卖多余劳力以使家人不受饥饿之苦,因而对此是欢迎的。对于无地的农民来说,这使他们有了在自由市场上通过被雇为农工而生存下去的希望。对于一部分既有能力又有运气的无家可归者来说,这甚至使得他们有可能摆脱卑贱地位,通过参加科举考试(这本来是不对“贱人”开门的)而获得上流人士的身份(1771年的一个法令对这种新贵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以报告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代”,“方准报捐应试”)。然而,使人怀疑的是,那些奴仆们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真正“获得了自由”?甚歪在半个世纪以后,徽州地区形同农奴的佃农要拥有这种由皇上所准给予的自由,仍然会遇到麻烦。
一位历史学家指出,用金钱赎身的条款其实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它大大超出了佃农们的能力,况且,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他们、一旦赎身也就失去了生计。
可以肯定的是,存在于十八世纪经济“自由劳工”现象背后的是买方市场这一事实。在江南这个人口日益拥挤的地区,对工资劳工来说,“自由”意味着他们能够将自己的家庭同本书刚刚叙述过的江南地区棉布生产的体系挂起钩来;“自由”意味着他们可以离开某个压榨人的地主去寻找另外的雇用机会;大概,“自由”还意味着他们可以加入政府为完成各种工程而雇佣的劳-工大军,或可以在内河船埠以及外贸海运码头找到工作。但是,在这个经济成长的时代,又有多少人根本找不到买主来购买他们的劳力?这些人又该干些什么?
民众意识中的盛世
乾隆年闯的中国,经济确实是生气勃勃。然而,它对社会意识有着怎样的影响,却是一个实际上未经探讨的问鼯。社会传播就是一个例子。密集的商业网络在十八世纪的全景中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