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文老档》作者:[清]额尔德尼+噶盖+库尔缠_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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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地方之渡口,东京一把总率八十人前往击败之。遂赐把总银五两、霍托银五两,被伤致死者一人,赏银二十两,生擒敌人者赏银二十两,其馀众军士各赏银五钱。

谕抚顺额驸曰:“着收边寨之一二乡屯,并出一妥实之人加以差遣,以监督各屯所收之人。”

初八日,遗书盖州刘副将曰:“镇江人轻信毛文龙谎言,自内作乱,竟执汗所委之官以献。致尔金州、复州之人亦甚惊惶。如今无论何人叛乱,惟尔等只身前往可也!何以执杀汗任之官耶?海既不可行舟,勿庸奏书,俟汗降书后,再令金州、复州妇孺各归原土。着爱塔副将作速查明盖州,海州无主粮草,计量发给我军。”

初七日夕,满达尔汉牛录下克里家之一蒙古人闯入汗之院门。守门之二旗巴牙喇人及驻守院内之侍卫等竟未觉察。该蒙古人绕汗寝室之西山墙入北门,众女见之入告。遂执雅荪、乌丹纳、阿萨里等三人。初八日交法司审讯。责之曰:“尔等乃汗简选守门之侍卫,如斯歹人闯入院门竟未觉察,尔等守门有何益焉?”遂拟罪,二旗二十人各笞十鞭。责名巴达者曰称:“汗擢尔为臣,赐以参将之职,侍卫之名,视尔如子,厚加豢养,然不念养育之恩,不图报效,歹人闯入院门,为何不觉不察?”遂治其罪,革参将职,藉没辽东战役以来所有赏赍。对其乘夜独入院门者,捆绑用刑,斩首示众。

海州献碗碟二千三百五十具。

初十日,审理各案。李都司曾执郭游击部下千总用刑,杖其臂、夹其足,为人首告。众官会审拟罪,革李都司之职,以报汗,命留其都司之职,罚银二十两。

金、复二州刘副将管辖之永宁监地方,擒锋南面乘舟之敌五人,又擒获叛逃之长山岛田秀才,一并解送前来。汗遣人赍书携银往赐擒乘舟敌五人者五十两,擒获田秀才者五十两。并命金复二州副将爱塔曰:“戍守津口之官兵如有擒获,可按此论功行赏。”

十一日,销达尔汉侍卫之记功银一百两,康古里五十两、大额驸二十五两、音达乎齐三十两。销阿尔泰银十两、杜依齐巴银五两。

蒙古贝勒卓里克图属下二人来归。

十二日,汗谕曰:“如同修凿过之美石置之不取,反将圆秃之劣石运来,令勿用之。可先运汗家庭院内铺地石用之。若右埋於地下,可趁秋季地未结冻以前掘出,置之地表,四门派

我人看守。所用之石,劣者弃之,优者运之可也。”

十三日,盖州佟游击进官盐万斤。

金州、复州之刘副将爱塔擒获南面敌舟一只,执备御衔官员二人、军士三十七人解来。

传谕博尔晋侍卫、汤古岱阿哥曰:“着退驻於海州与牛庄之间,并令海州参将查明无主草料,取之秣我军马。将此草料,计量拨给我军,以资秣马。无主草料若不敷分,可用送与尔等之银购草喂之。我诸申兵勿来,蒙古兵务於本月二十日前来。途次必须善加管束,免宵小掳掠汉人财物而至犯罪。来时宜缓行,一日可行三日。”

十四日,致书曰:“爱塔副将,着尔将盖州、复州、金州地方於战中被杀官兵无主之户,以及无夫之女,作速查明,遣人携来,以分给来降之徐守备等四十人。”

汗曰:“该辽东城年代久远,业已老朽,且城垣广大。我若出征,必致守城人陷於危难矣。东有朝鲜,北有蒙古,此二国皆与我陌生。若舍此西征大明,则必有后顾之忧。需更筑坚城,酌留守兵,以解后患,即可安心南征。”诸贝勒大臣谏曰:“若弃所得之城郭所居之室庐,於新地筑城建房,恐力所不能,劳苦国人也!”汗曰:“我与大国构兵,岂能即图安逸乎?尔惟虑一时之小劳苦,而我所图者大也。若惜一时小劳,何能成将来之大业耶?可令汉人筑城,至於庐舍,可令各主营建,如此,其劳无几也!”自八月始,於太子河北岸山岗建城池。

十五日,致新城游击书曰:“沿边各地无主之粮,与其丢弃,不如令愿取者获之。即有不愿者亦无妨。可先与戍守之兵言明,以免收粮者惧怕戍守之兵。”

降谕佟家额驸曰:“着查明抚顺、清河等地原有可信之商人,令迁往南城设肆,贩卖酒及饽饽,肉等食物。所筑新城,亦建房设肆贸易。”

金州至黄骨岛之间,有五人乘一舟自南面驶来。该五人因舟破登岸,被金州、复州副将爱塔执之来献。

谕八游击、都司等大小各官曰:“尔等献与诸贝勒之鹰,若已给价则已,倘未给价,可令鹰主具文呈报,以便给价。嗣后,鹰或一切物件,既使上等贵重之特,本应出售者即售之矣。贫穷之人辛劳捕获之物,为取悦於上拿来献之,则尚有何趣捕捉耶?原应献之物,照例进献,不可遽止,尔等应纳之物,亦照例纳之。”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执稿汉人即汉人书办。

第二十七册 天命六年九月至十月

十六日,佟驸马着尔传谕八游击,李都司,着速查无主粮草,运送前来,以供饲马。若不迅速办理,则为无主奴仆肆卖净尽也!再者,徵官粮时着连草料一并徵收。所徵粮草,皆以

轮换之筑城车运来。

授巴达为备御。来得及取者已取之,尚未取者,留之。

牛庄,海州以东,鞍山以西,分二百牛录为两半,每牛录以五十名甲兵驻之,每贝勒置庄屯三处。

命都司官员迅即查明无主之草料运来,以酌情喂养所拴之马各二十匹。俟收获时,每甲各拴马一匹,以徵收之草豆喂之。其馀马匹,送至我处。恐有不测,可遣兵护送。

命叶古德办理弓匠事宜。钉制牛录额真、备御之甲,给银二钱。钉制代子备御、千总之甲,给银一钱。钉制官甲十副,由贝勒给工银一两。制弓一张,给银一钱。修理折损之弓,付给银五分。

盖州佟游击送来棉花九百四十斤。

再次前往抢掳镇江逃民,俘获三千带来。自台州乘舟来投之一守备,赏人十对、马十匹及牛十头、驴十头,共计五十。一千总,赏人五对、马五匹、牛五头、驴五头,共计二十五

数。其馀三十七人,各赏牛一头、驴一头,每二人合给牛三头。其馀牛马,皆分给牛录暂时喂养。若有倒毙,着令赔偿。其驴骡,可给亏欠官债者喂养。

十七日,复州所属五十寨屯民执送乘一海舟之三十六人前来。遂遣人往金州刘副将处询问情由。

十八日,命将诸贝勒随身之匠役各二人,交由经理弓匠之额真督管。各旗匠役,交由管牛录甲之章京督管。遣往朝鲜之使者硕龙国还归。

执阿敦阿哥。其罪由乃因挑唆大贝勒、莽古尔泰贝勒与四贝勒不和、诋毁国政,并用谗挑唆其他小贝勒。经诸贝勒商议,奏闻於汗。汗面讯拟罪。诸贝勒及众执法大臣拟将阿敦阿哥交八旗仗毙。汗曰:“尔等所断甚当,我非怜惜此人,昔在萨尔浒时曾有言,凡有恶罪之人等,不得由我等亲杀之,当囚於木栅高墙之内。今若违前言而杀之,何以取信於国人?宜囚留之。”遂缚以铁索,囚禁於牢中。

十九日,降谕抚顺额驸、西乌里额驸曰:“着抚顺额驸执银五百两,西乌里额驸执银五百两,用之买金。以银五两或四两收买其金一两,给价不可多於此或少於此。有情愿者,即收买之,不情愿者,不得强买,将银携回。以金相送不取银两者,勿收其金。”

十九日辰时大雪。

二十日,大额驸、达尔汉副将、昂阿拉副将、哈哈纳副将前往戍守,替换杨古利总兵官及汤古岱总兵官,博尔晋副将。

升方吉纳为道员。

二十日巳时,汗赴千山汤泉。

往娘娘宫放牧之人获猪四百口带来,分赐都堂、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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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日,将八旗治罪案件,记录在案。

牛庄官员来告,河之彼岸见有船只。遂致书驻守之众之臣,命察实有无船只,即来报信息。

是日,审理各案。攻取辽阳时,永顺私匿财物,众官讯之曰:“汗举尔为臣,赐以参将之职,管理五牛录。尔乃管人者,倘窃匿财物等,尚能约束他人乎?遂拟以死罪。汗闻之,令赦永顺死罪,以其妻见夫行窃而不谏阻,乃杀其妻。”

二十三日,色本之子归。

二十四日,朝鲜王所遣使者厅判事官至。汗之三婿乌尔古岱额驸、抚顺额驸、西乌里额驸及总兵官巴都里、额尔德尼巴克什等五大臣出城外迎之。朝鲜王遣厅判事官入觐,献银百两、棉绸五十疋、纸五十刀、高丽夏布二十疋及布五十疋、刀五十把、油纸十刀。汗曰:“凡两国欲相和好,应当互相馈赠。今我若纳尔贡物,恐坏我名矣!”遂不纳,尽却之。

二十六日,获送斋赛贝勒之雅希禅布库归还。

二十七日,汗自汤泉还。

是日,蒙古哈木克之使者达尔汉巴图鲁贝埒英额至。

二十八日,降谕方吉纳曰:“乘舟来归之三十九人,寻以闲散之女妻之。其二官,以有家产之女妻之,日供食用费五分。其馀三十七人,日供食用费各三分,并各给棉衣一件。其二官,各给黄鼠皮袄一件,一人赐以猞猁皮**一人赐以狐皮**子。”

恩格德尔额驸之子囊努克台吉携马一匹,前来谒汗。

二十九日,胡希泰销银二十两,精古勒岱销银二十两,舒木路销银二十两,青斯海销银五两。

初一日,降谕汉人曰:“明年徵收军人食粮,饲马草料及耕种之田地。辽东五卫之民,可耕种无主田二十万垧,又从该无主田内拨出十万垧,给海州、盖州、复州、金州四卫之民耕种。”

初一日,汗之包衣伊拉钦,曾因勤善举为备御。今出外采蜜,因行猎而不勤加采蜜,无所收获,故革其备御之职。

初四日,致书爱塔副将曰:“今风大不可行舟,着将金、复二州之妇孺各自放还。”

是日,霍托因窃骡治罪,销记功银十五两之数。

拜楚喀之弟因射杀汉人,定拟死罪。拜楚喀复至四贝勒前申诉,遂治其罪,销其记功银十五两。

初六日,审定夸泰吉因纵容家人与汉人私行贸易,抗不纳税,违法行商,乃治其罪,革游击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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