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王俊民为状元”,不知言之所起,人亦
莫知俊民为何人。及御试,王荆公时为知制诰,与天章阁待制杨乐道二人为详定官。旧
制,御试举人,设初考官,先定等第;復弥之以送覆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详定官,发
初考官所定等,以对覆考之等:如同即已;不同,则详其程文,当从初考或从覆考为定,
即不得别立等。是时,王荆公以初、覆考所定第一人皆未允当,于行间别取一人为状首。
杨乐道守法,以为不可。议论未决,太常少卿朱从道时为封弥官,闻之,谓同舍曰:
“二公何用力争,从道十日前已闻王俊民为状元,事必前定。二公恨自苦耳。”既而二
人各以已意进禀,而诏从荆公之请。及发封,乃王俊民也。详定官得别立等,自此始,
遂为定制。
选人不得乘马入宫门。天圣中,选人为馆职,始欧阳永叔、黄鉴辈,皆自左掖门下
马入馆,当时谓之“步行学士”。嘉祐中,于崇文院置编校局,校官皆许乘马至院门。
其后中书五房置习学公事官,亦缘例乘马赴局。
车驾行境,前驱谓之队,则古之清道也。其次卫仗,卫仗者,视阑入宫门法,则古
之外仗也。其中谓之禁围,如殿中仗。《天官》:“掌舍,无宫,则供人门。”今谓之
“殿门天武官”,极天下长人之选八人。上御前殿,则执钺立于紫宸门下;行幸则为禁
围门,行于仗马之前。又有衡门十人,队长一人,选诸武力绝伦者为之。上御后殿,则
执檛东西对立于殿前,亦古之虎贲、人门之类也。
余尝购得后唐闵帝应顺元年案检一通,乃除宰相刘昫兼判三丝堂检。前有拟状云:
“具官刘昫。右,伏以刘昫经国才高,正君志切,方属体元之运,实资谋始之规。宜注
宸衷,委司判计,渐期富庶,永赞圣明。臣等商量,望授依前中书侍郎,兼吏部尚书、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集贤殿大学士,兼判三司,散官勋封如故,未审可否?如蒙允许,
望付翰林降制处分,谨录奏闻。”其后有制书曰:“宰臣刘昫,右,可兼判三司公事,
宜令中书门下依此施行。付中书门下,準此。四月十日。”用御前新铸之印。与今政府
行遣稍异。
本朝要事对禀,常事拟进入,画可然后施行,谓之“熟状”。事速不及待报,则先
行下,具制草奏知,谓之“进草”。熟状白纸书,宰相押字,他执政具姓名。进草即黄
纸书,宰臣、执政皆于状背押字。堂检,宰、执皆不押,唯宰属于检背书日,堂吏书名
用印。此拟状有词,宰相押检不印,此其为异也。大率唐人风俗,自朝廷下至郡县,决
事皆有词,谓之判,则书判科是也。押检二人,乃冯道、李愚也。状检瀛王亲笔,甚有
改窜勾抹处。按《旧五代史》:“应顺元年四月九日已卯,鄂王薨。庚辰,以宰相刘昫
判三司。”正是十日,与此检无差。宋次道记《开元宰相奏请》、郑畋《凤池稿草》、
《拟状注制集》悉多用四六,皆宰相自草。今此拟状,冯道亲笔,盖故事也。
旧制,中书、枢密院、三司使印并涂金。近制,三省、枢密院印用银为之,涂金;
余皆铸铜而已。
卷二 故事二
三司使班在翰林学士之上。旧制,权使即与正同,故三司使结衔皆在官职之上。庆
历中,叶道卿为权三司使,执政有欲抑道卿者,降敕时移权三司使在职下结衔,遂立翰
林学士之下,至今为例。后尝有人论列,结衔虽依旧,而权三司使初除,门取旨,间
有叙学士者,然不为定制。
宗子授南班官,世传王文正太尉为宰相日,始开此议,不然也。故事,宗子无迁官
法,唯遇稀旷大庆,则普迁一官。景祐中,初定祖宗并配南郊,宗室欲缘大礼乞推恩,
使诸王宫教授刁约草表上闻。后约见丞相王沂公,公问:“前日宗室乞迁官表,何人所
为?”约未测其意,答以不知。归而思之,恐事穷且得罪,乃再诣相府。沂公问之如前,
约愈恐,不復敢隐,遂以实对。公曰:“无他,但爱其文词耳。”再三嘉奖。徐曰:
“已得旨,别有措置。更数日,当有指挥。”自此遂有南班之授,近属自初除小将军,
凡七迁则为节度使,遂为定制。诸宗子以千缣谢约,约辞不敢受。余与刁亲旧,刁尝出
表稿以示余。
大理法官,皆亲节案,不得使吏人。中书检正官不置吏人,每房给楷书一人录净而
已。盖欲士人躬亲职事,格吏奸,兼历试人才也。
太宗命创方团球带,赐二府文臣。其后枢密使兼侍中张耆、王贻永皆特赐;李用和、
曹郡王皆以元舅赐;近歳宣微使王君贶以耆旧特赐。皆出异数,非例也。近歳京师士人
朝服乘马,以黪衣蒙之,谓之“凉衫”,亦古之遗法也。《仪礼》“朝服加景”是也。
但不知古人制度章色如何耳。
内外制凡草制除官,自给谏、待制以上,皆有润笔物。太宗时,立润笔钱数,降诏
刻石于舍人院。每除官,则移文督之。在院官下至吏人院驺,皆分沾。元丰中,改立官
制,内外制皆有添给,罢润笔之物。
唐制,官序未至而以他官权摄者,为直官,如许敬宗为直记室是也。国朝学士、舍
人皆置直院。熙宁中,復置直舍人、学士院,但以资浅者为之,其实正官也。熙宁六年,
舍人皆迁罢,阁下无人,乃以章子平权知制诰,而不除直院者,以其暂摄也。古之兼官,
多是暂时摄领;有长兼者,即同正官。余家藏《海陵王墓志》谢朓文,称“兼中书侍
郎。”
三司、开封府、外州长官升厅事,则有衙吏前导告喝。国朝之制,在禁中唯三官得
告:宰相告于中书,翰林学士告于本院,御史告于朝堂。皆用朱衣吏,谓之“三告官”。
所经过处,阍吏以梃扣地警众,谓之“打仗子”。两府、亲王,自殿门打至本司及上马
处;宣微使打于本院;三司使、知开封府打于本司。近歳寺监长官亦打,非故事。前宰
相赴朝,亦有特旨,许张盖、打仗子者,系临时指挥。执丝梢鞭入内,自三司副使以上;
副使唯乘紫丝暖座从入。队长持破木梃,自待制以上。近歳寺监长官持藤杖,非故事也。
百官仪范,著令之外,诸家所记,尚有遗者。虽至猥细,亦一时仪物也。
国朝未改官制以前,异姓未有兼中书令者,唯赠官方有之。元丰中,曹郡王以元舅
特除兼中书令,下度支给俸。有司言:“自来未有活中书令请受则例。”
都堂及寺观百官会集坐次,多出临时。唐以前故事,皆不可考,唯颜真卿与左仆射
定襄郡子王郭英又书云:“宰相、御史大夫、两省五品、供奉官自为一行,十二卫大将
军次之,三师、三公、令仆、少师、保傅、尚书左右丞、侍郎自为一行,九卿、三监对
之。从古以来,未尝参错。”此亦略见当时故事,今录于此,以备阙文。
赐“功臣”号,始于唐德宗奉天之役。自后藩镇,下至从军资深者,例赐“功臣”。
本朝唯以赐将相。熙宁中,因上皇帝尊号,宰相率同列面请三四,上终不允,曰:“徽
号正如卿等‘功臣’,何补名实?”是时吴正宪为首相,乃请止“功臣”号,从之。自
是群臣相继请罢,遂不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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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辨证一
钧石之石,五权之名,石重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一石,自汉已如此,“饮酒一
石不乱”是也。挽蹶弓弩,古人以钧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
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计其力乃古
之二十五石,比魏之武卒,人当二人有余;弓有挽三石者,乃古之三十四钧,比颜高之
弓,人当五人有余。此皆近歳教养所成。以至击刺驰射,皆尽夷夏之术;器仗铠胄,极
今古之工巧。武备之盛,前世未有其比。
《楚词·招魂》尾句皆曰“些”,苏个反。今夔、峡、湖、湘及南、北江獠人,凡
禁咒句尾皆称“些”。此乃楚人旧俗,即梵语“萨冣诃”也。萨音桑葛反,冣无可反,
诃从去声。三字合言之,即“些”字也。
阳燧照物皆倒,中间有碍故也。算家谓之“格术”。如人摇橹,臬为之碍故也。若
鸢飞空中,其影随鸢而移,或中间为窗隙所束,则影与鸢遂相违,鸢东则影西,鸢西则
影东。又如窗隙中楼塔之影,中间为窗所束,亦皆倒垂,与阳燧一也。阳燧面洼,以一
指迫而照之则正;渐远则无所见;过此遂倒。其无所见处,正如窗隙、橹臬、腰鼓碍之,
本末相格,遂成摇橹之势。故举手则影愈下,下手则影愈上,此其可见。阳燧面洼,向
日照之,光皆聚向内。离镜一、二寸,光聚为一点,大如麻菽,著物则火发,此则腰鼓
最细处也。岂特物为然,人亦如是,中间不为物碍者鲜矣。小则利害相易,是非相反;
大则以已为物,以物为已。不求去碍,而欲见不颠倒,难矣哉!《酉阳杂俎》谓“海翻
则塔影倒”,此妄说也。影入窗隙则倒,乃其常理。
先儒以日食正阳之月止谓四月,不然也。正、阳乃两事,正谓四月,阳谓十月。日
月阳止是也。《诗》有“正月繁霜”;“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
二者,此先王所恶也。盖四月纯阳,不欲为阴所侵;十月纯阴,不欲过而干阳也。
余为《丧服后传》,书成,熙宁中欲重定五服敕,而余预讨论。雷、郑之前,阙谬
固多,其间高祖远孙一事,尤为无义。《丧服》但有曾祖齐衰六月,远曾缌麻三月,而
无高祖远孙服。先儒皆以谓“服同曾祖曾孙,故不言可推而知”,或曰“经之所不言则
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
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
无远近皆曰曾孙。《礼》所谓“以五为九”者,谓傍亲之杀也。上杀、下杀至于九,傍
杀至于四,而皆谓之族。族昆弟父母、族祖父母、族曾祖父母。过此则非其族也。非其
族,则为之无服。唯正统不以族名,则是无绝道也。
旧传黄陵二女,尧子舜妃。以二帝化道之盛,始于闺房,则二女当具任、姒之德。
考其年歳,帝舜陟方之时,二妃之齿已百歳矣。后人诗骚所赋,皆以女子待之,语多渎
慢,皆礼义之罪人也。
历代官室中有謻